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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山本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

所属地区:江苏 - 南通 发布日期:2024-08-13
所属地区:江苏 - 南通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名称:(略)
建设地点:(略)
建设单位:(略)
编制机构:(略)
编制人员:刘如燕((略)(略)000284)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吕四港镇天汾五金工(略)压铸机,抛丸抛光机、喷塑流水线、机加工等设施设备保持现有不变,吕四港镇政府已对本项目登记备案(代码:(略)-(略))。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生产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以新带老”,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生产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指标须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略)-2023)等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2.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配建化粪池及隔油沉淀预处理设施,并定期委托清运至吕四港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压铸隔套冷却水循环补充回用,项目不得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
3.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优化工艺废气治理方案,确保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收集与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铝锭熔化、压铸工序废气配建“(略)+布袋除尘+湿式除尘器+除湿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处理设施,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略))中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限值;抛丸、抛光工序粉尘废气均须配建湿式除尘器处理设施,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标准;塑粉喷涂工序废气配建“(略)+布袋除尘器”处理设施,固化工序有机废气配建“(略)+空气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切割机、抛丸抛光机等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中2类、4类标准要求。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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