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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建设居委会3区21段87-164幢(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兴安盟 发布日期:2024-08-13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兴安盟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竞买公告
关于内蒙古(略)建设居委会3区21段87-164幢第一次拍卖公告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13日10时至2024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https://(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略)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略)内地面为地砖,墙面为大白,现用于家具店使用,朝向为北。
本标的物现在是出租状态。
评估价:347092.00元起拍价:347092.00元;保证金:69000.00元;增价幅度:3470.00元。(单位:(略)
备注:该标的物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该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导致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提示:网络司法拍卖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竞买前应清楚知晓相关房产限购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国办发〔2011〕1号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确认其具备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房屋所在地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之规定,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之前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六、标的物现状: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未看样(视频、照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过户及费用负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中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金等,以及本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欠缴物业费、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略)上公示。
八、权属异议: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九、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保证金及余款支付:(略)并通过实名认证((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略)人民法院指定案款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略)人民法院(执法专户)
开户银行:(略)(略)
(略)(略)(略)
(略):(2024)内2224执恢149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以贷款方式:(略)
特别提醒: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规定,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纳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略)建设居委会3区21段87-164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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