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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设备、其他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8-14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XJCG-GK-(略)0-1采购人:(略)
1胎心监护仪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C11台229760
2胎心多普勒仪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BF-600+台29600
3母乳分析仪其他医疗设备QL600B台(略)
4中耳分析仪其他医疗设备DM20台197800
5超声骨测量仪(超声骨密度仪)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BMD-A1台(略)
6(略)设备GL-067套29800
7儿童血压计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RBP-1200个43920
8儿童坐高计普通诊察器械SH-700个411200
9简易呼吸器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SI型个3840
10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临床检验设备Hemaray86台(略)
1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临床检验设备BS-830台(略)
12体外除颤监护仪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BeneHeartD3台(略)
13心功能检测仪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XF120-F台(略)
14臂筒式血压计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CH-S692L个(略)
15超声波洁牙机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U600台229700
16多功能微波治疗仪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WB-3100(AIII)台238000
17乳腺治疗仪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DT-1C台118800
18孕期营养评估仪其他医疗设备GK-1500台114500
合计金额小写:(略)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零陆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序号标的名称:(略)
1胎心监护仪科曼C11台(略)
2胎心多普勒仪贝斯曼BF-600+台(略)
3母乳分析仪齐力光电QL600B台(略)00
4中耳分析仪麦力声DM20台(略)
5超声骨测量仪(超声骨密度仪)品源BMD-A1台(略)00
6儿童诊查床国林GL-067套(略)
7儿童血压计瑞光康泰RBP-1200个(略)
8儿童坐高计上禾SH-700个(略)
9简易呼吸器天祚SI型个(略)
10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雷杜Hemaray86台(略)00
1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迈瑞BS-830台(略)00
12体外除颤监护仪迈瑞BeneHeartD3台(略)0
13心功能检测仪雄飞XF120-F台(略)0
14臂筒式血压计辰浩CH-S692L个(略)
15超声波洁牙机啄木鸟U600台(略)
16多功能微波治疗仪宝兴WB-3100(AIII)台(略)
17乳腺治疗仪鼎泰DT-1C台(略)
18孕期营养评估仪国康GK-1500台(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零陆佰贰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略)
3.2履行地点:(略)
②交货方式:(略)
4.结算方式:(略)
4.2收款账户:(略)长沙星沙支行((略):(略)08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略)
②本项目质保期不少于两年(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③提供的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①验收时提供设备中文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操作流程卡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
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⑤本项目验收分两阶段,第一阶段由甲方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初步验收合格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最终验收。
⑥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⑦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⑧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⑨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⑩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略)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①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①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①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②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③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④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略)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略)
7.违约责任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略)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略)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略)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11.其他条款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略)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5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6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略)
①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②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7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中国(略)政府招标采购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柳树立法定代表人:刘青
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委托代理人:/
电话:(略)2电话:(略)
传真:(略)2传真:/
附件列表: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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