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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认可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公开时间:5分钟前公开人:
(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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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3)苏0509破35号之一
申请人:
(略),住所
(略)八
(略)林港村。法定代表人:邹子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3年3月17日,
(略)破产清算一案,
(略)为管理人。2024年8月1日,
(略)称其已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其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2024年8月1日,
(略)股东沈正强、许华中与国家税务总
(略)民事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震泽税务分局的税收债权15868.90元,
(略)的普通债权
(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
(略)已于2024年8月1日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略)与国家税务总局
(略)3
(略)税务局震泽税务分局、
(略)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书;
二、
(略)破产程序。
附件(2023)苏0509破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可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签章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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