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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发布日期:2024-08-14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各公民办幼儿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各地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略)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为加强幼儿园全过程监管,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提升,力争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现就相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备案及公示对象
(略)注册登记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民办幼儿园。
二、备案信息范围
(一)幼儿园基本信息
1.幼儿园法定名称:(略)
2.幼儿园办学地址:(略)
3.幼儿园办学性质
4.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5.幼儿园园长
6.幼儿园办园规模
7.幼儿园示范等级
8.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信息
9.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二)幼儿园收费公示
1.幼儿园收费文件依据
2.幼儿园收费公示栏
3.幼儿园收费项目
4.幼儿园收费标准
5.幼儿园代办费收支公示
三、备案程序要求
1.已在(略)注册登记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公民办幼儿园应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基本信息。
2.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略)各级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公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幼儿园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育局更新备案信息,由专人负责信息的受理、整理和备案工作,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4.幼儿园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报或误导。
四、公示方式:(略)
1.幼儿园应在园所外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将备案信息对外公示。
2.(略)站、微信:(略)
3.幼儿园公示的内容应清晰、易懂、便于家长和社会公众理解。
五、监督责任要求
1.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幼儿园的信息备案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2.幼儿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相关幼儿园按要求抓好落实,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略)教育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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