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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梨仔坪九龙商贸城1幢115号商住楼(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8-14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络司法拍卖公告

福建省(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30日10时至2024年8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标的物
名称:(略)
(略)幢总层数4层的店面、夹层、第二和第三层;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不带电梯;权属人为苏跃洲、邹圣敏。(略)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略)。以上住宅有银行抵押贷款,银行贷款尚未还清,(略)上拍卖。









情况
说明
1、标的物所在地(或为何人员保管)
(略)
2、产权证有无原件?原件在何处?
有,抵押在银行

3、有无钥匙?如需拍摄录像和看样联系何人?
有锁,钥匙由被执行人提供,可联系申请人代理人:郑莉娟
(略)
4、查封情况(是否本院首封或有无资产处置权限)
本院首封
5、有无租赁?(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租金支付的起止日期、租赁合同、租户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略)

6、有无优先购买权?
无。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略)房地产;具体以实地为准(不包含可拆除、可移动的家具及其他设施);
瑕疵说明:(略)合并作为茶艺店,竞拍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砌墙与相邻商铺隔离。
特别说明:1、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由相应主体承担。2、为提高拍卖效率,本次拍卖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建议买受人先行代为缴纳;买受人须在收到拍卖成交裁定后三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代为缴纳凭证并书面申请予以优先退还代为缴纳的税费;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代为缴纳完毕,买受人亦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买受人须承担逾期未申请可能无法退还的风险。3、如买受人不愿先行代为缴纳上述税费,因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征缴程序及执行款分配程序等因素,导致转移登记等程序中增加的时间和风险,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在过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电等欠费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略)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略)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醒,竞买人应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的限购和过户政策,报名参加竞拍即视为具备购房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包括不能过户或拍卖无效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时,视为对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未知的瑕疵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未知的瑕疵。
七、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土地及建筑物最终面积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绘结果为准,办证费用和不能办证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本次拍卖成交过户环节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依法应当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以拍卖成交款支付,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自行办理;非本次交易环节产生的历史欠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由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略)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竞价成功之日起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略)),竞拍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公告、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若信息有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址:(略)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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