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招标专区
项目专区
数据市场
营销分析
增值服务
企业服务

武宣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头窝路69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来宾 发布日期:2024-08-15
所属地区:广西 - 来宾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广(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4年9月15日10:00至2024年9月16日10:00(延时的除外)(略)(https://(略),户名:(略)人民法院。)(略)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广(略)
标的物详情:
1.坐落:广(略)
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武宣镇(01字第004069)号。
证载建筑面积:431.64平方米。
规划用途:住宅。
总层数:5层。
(略):武国用(2007)第13107号。
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29平方米。
地类(用途):住宅。
使用权类型:出让。
现状/详情:标的物位于广(略)。门前停车方便,标的物所处地理位置优越,附近有维也纳酒店、电(略)场、交通便利,周边公共基础设施完备,具体方位、装修以及结构格局以实际看样为准,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本次拍卖仅对标的物的产权证属部分进行拍卖,不包括室内物品,标的物目前尚未腾空,具体腾空时间以法院工作进度为准!
特别提醒:
1.拍卖成交价为增值税含税价。
2.标的物按现状处置。如案件有新的进展,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在公告期间可能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描述进行修改,请竞买人在出价前再仔细阅读本公告。
二、竞价时间及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
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9月15日10:00至2024年9月16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60万元,保证金:6万元,加价幅度:0.1万元。
三、拍卖方式:(略)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略)开设账户((略)(略)拍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略)(略)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略)络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38288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略)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略)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七、竞买人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风险提醒】:
1.标的物按现状处置,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需修缮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在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涉及的税种、税费、出让金及是否能办理过户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相关机关咨询了解。因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2.标的物交付产生的费用(强制开锁、物品搬运、人工等)由买受人承担,如物品无人认领,买受人提供物品保管场地。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3.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处置的房产不涉及户口迁出问题,买受人是否能办理户口登记,请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九、依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选定本案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略)
十、拍卖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咨询电话:(略)韦先生
十一、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否。
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竞买人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一)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三日与本院联系。依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无法通知的当事人或者优先购买权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二)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决定参加竞买的,请于拍卖开始前三日向本院申报,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略)竞拍界面查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广(略)
暂无修改记录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