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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陕西 发布日期:2024-08-15
所属地区:陕西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信息
更新时间:2024/08/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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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医保局关于做好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4〕15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略)(略),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略)(略),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陕西联盟工作安排,现(略)落实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4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计算时间。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4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次签订。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略)工作。(略)(略)(广西)(网址:https://(略).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略)”)。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略)。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略)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9月6日-9月18(略),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略))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略)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略)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在符合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兼顾稳定临床用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略)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略)医保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4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略)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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