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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马房坝村5组(金龙大厦第一层场地)、金山北路23号营业用房及构筑物(设施设备)年租赁价值的评估机构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达州 发布日期:2024-08-15
所属地区:四川 - 达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出如下约定: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评估机构的名称:(略)
1、委托人(产权持有人)
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2、委托人(产权持有人)
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3、评估机构
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二、评估目的
(略)(略)经营性资产拟进行租赁事宜,(略)营业用房(土地证使用面积4842.4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3832.45平方米)及该场地上构筑物(设施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年租赁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拟资产租赁提供租赁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略)(略)申报的单项资产租赁权。
(略)拟资产租赁涉及的位(略)、钢构厂房等;机器设备8项,主要包括举升机、3D四轮定位仪、气动大梁校正仪等。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17日为委托方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总体时间确定。
五、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评估目的相关部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略)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0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初稿,委托人在接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初稿2日内返回意见,评估机构在返回意见的1日内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略)
根据项目的特点、工作量等情况,结合《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报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评协〔2017〕23号),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为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服务费不含食宿、交通费用。
付款方式:(略)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评估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评估服务费,且委托人还应按照评估机构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2、在评估人员的指导和参与下,委托人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填写《资产评估清查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3、委托人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评估机构所需的会计资料、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人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略)
5、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评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3、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6、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贰份,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7、评估机构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委托人不能按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8、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人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十、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如果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预收评估费用应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并且不退还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的%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引起争议(包括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1种解决方式:(略)
1、向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贰份,评估机构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地址:(略)
3栋24层2416号
(略)名称:(略)
(略)
开户行:(略)
成都成华支行
(略)(略)(略)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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