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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表[2024]35号关于《新乡市安澜商贸有限公司工业液体储存、分装、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8-16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8/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略)环评工程师胡红岩((略)(略)(略)001060)编制的《(略)工业液体储存、分装、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略)(略)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略)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略)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装卸、储存过程中储罐的大小呼吸废气,项目采用内浮顶罐+氮气封顶进行治理;分装废气,(略)(略)收集后,未收集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通用行业基本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甲醇厂界浓度12mg/m3、NMHC厂界浓度4mg/m3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企业边界甲醇排放建议值1.0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排放建议值4.0mg/m3;NMHC排放建议值2.0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排放建议值4.0mg/m3。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104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略)、视频监控设施等,(略)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略),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略)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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