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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表[2024]36号关于《新乡市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0万件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8-16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8/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略)环评工程师胡红岩((略)(略)(略)001060)编制的《(略)年产70万件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略)(略)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略)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略)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①橡胶、硅胶制品、聚氨酯弹性体生产线废气:橡胶、硅胶制品计量配重在密闭配料间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混炼、开炼、浸胶、硫化、冷却均在车间内二次密闭,废气经负压集气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2)+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3)+钠钙双碱脱硫(TA004)”处理;聚氨酯制品生产线车间内二次密闭,废气经负压集气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3)”处理,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②型材、模具加工生产线废气:型材、模具加工生产过程中下料、焊接、抛光车间内固定工位,工位上方安装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TA005)处理,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二级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3.5kg/h,NMHC有组织排放速率10kg/h,SO2有组织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2.6kg/h,二甲苯有组织排放速率1.0kg/h;《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新建企业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mg/m3,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甲苯及二甲苯合计有组织排放浓度15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CS2有组织排放速率1.5kg/h,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200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橡胶制品10mg/m3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同时满足《(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二级SO2无组织排放浓度0.4mg/m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4.0mg/m3、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1.2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NMHC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CS2无组织排放浓度3.0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NMHC厂界值2.0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值4.0mg/m3;二甲苯厂界值0.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值1.2mg/m3;《(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最高浓度0.5mg/m3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略)进入(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要求进行处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273t/a、VOCS0.6798t/a、SO20.0226t/a、COD0.0108t/a、NH3-N0.0005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略)、视频监控设施等,(略)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略),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略)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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