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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台清障车打包转让或置换(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资监测编号GR2024NM1002461)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呼和浩特 发布日期:2024-08-21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呼和浩特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名称:(略)
挂牌起始日期(略):00:00挂牌截止日期(略):00: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期。
标的
(略)详见附件注册日期详见附件年审期限详见附件
(略)(略)详见附件
排量详见附件燃油种类详见附件变速箱详见附件
里程表公里数详见附件车辆类型详见附件车辆颜色详见附件
车辆现状商业险不详交强险不详违章情况不详
其他情况
评估情况评估价(元)(略).00
评估基准日(略)
(略)
转让底价(元)(略).00
转让方情况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略)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略)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略)2024年第12次总经理:(略)
(略)
特别
告知
*请各意向受让方现场认真勘验车辆,勘验必须自行留取照片、影像资料,并自行与转让方确认了解车辆现状,违章情况,报废年限,车辆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政策,需承担对应风险及责任,成交后如公告内容所披露的车辆参数等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均以车辆实际情况为准,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放弃受让。公告中车辆的表征里程、年检信息等参数来自评估报告及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核实车辆相关信息。
1.本次处置标的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略)(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略)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略)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略)(略)报名,(略)(略)钱包后,再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4.(略)提交受让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略)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交易/履约保证金。
6.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验预约报名。具体勘验时间以预约时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实际勘验为准,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略)收费办法执行。
交易
条件
资金交纳方式:(略)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略)
一次性支付或置换
受让方资格
条件

标的交割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略)(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根据本次转让程序,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报名资料(签字或盖章)(略),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略)(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略)指定账户。中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
3、受让方在收到《车辆交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在交接前所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在标的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0.1%的违约金:
①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号牌不随车转让);
②车辆交接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车辆办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购置税、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提供车辆过户证明。
⑤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等情形的,经转让方确认后,转让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中心无息退还交易价款、服务费及保证金。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过户无法完成,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⑥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本次转让项目可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或置换的方式:(略)
7、用于置换的车辆要求如下:(1)产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2)车辆出厂价格:应在8.5万元至12万元之间(可车电分离);(3)置入车辆的总评估价应低于本次转让车辆的挂牌价,若置入车辆的总评估价高于本次转让车辆的挂牌价,超出部分转让方不支付价款。(4)置换方应确保车辆允许在呼和(略)范围内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上牌),同时提供车辆相关资料、证照。(5)车辆必须合法且手续齐全;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能够满足转让方使用需求。(6)置入车辆具体要求:充换电一体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型。①技术条件:符合内蒙古(略)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49千瓦时,②质保权益:整车质保不低于3年或30万公里;三电质保不低于8年或60万公里;电池终身质保;能够在呼和(略)提供售后服务;③车辆生产日期:应当在2024年年度之内(以车辆合格证为准);④交付车辆公里及地点:(略)
8、置换程序如下及价款支付等:
(1)公告结束后,若只有1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采用置换方式:(略)
满足转让方需求的,由转让方及最终受让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对置入车辆评估结果确定后,(略)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按底价与其报价孰高的原则协议成交;
不满足转让方需求的,(略)出具不予接受置入车辆的告知函(必须明确指出不符合置换要求的具体方面)。(略)根据转让方意见,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后,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2)公告结束后,若报名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2家或2家以上,且均采用置换方式:(略)
若拟置入车辆满足转让方需求的意向受让方为2家或2家以上时,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由转让方及最终受让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不满足转让方需求的,(略)出具不予接受置入车辆的告知函(必须明确指出不符合置换要求的具体方面)。(略)根据转让方意见,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后,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3)车辆置换对价补偿方式:(略)
(4)受让方在收到《车辆交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受让方置换车辆与转让方转让车辆同时进行交接。在交接前所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原权利人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略)提供车辆过户证明。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承担。
交易
指南竞价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略)(略))的《e(略)会员注册须知》、《e(略)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略)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略)
现场展示车辆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车辆停放地:详询车辆勘验联系人:(略)
预约车辆勘验联系人:(略)
竞买报名报名时间(略):00:00至(略):00:00
报名手续详见附件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略)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竞价程序的;
(3)(略)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或置换差价、交易服务费的;
(5)受让方受让车辆后,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转移登记证明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7)(略)交易规则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略)
(1)意向受让方通过挂牌转让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略)交纳全部交易价款或置换差价、交易服务费,其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中心核实车辆转移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略)
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
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附件下载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doc授权委托书.docx车辆清单-仅供参考.jpg
联系
方式:(略)
咨询电话(略)
咨询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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