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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2024年度车辆维修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汕尾 发布日期:2024-08-22
所属地区:广东 - 汕尾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8/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某部2024年度车辆维修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略)(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2024-JWGDSW-F1001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16.4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一、项目情况介绍
1、项目名称:(略)
2、预算金额:¥16.4万元。
3、项目概况:本项目确定2家中标人,2家入围的中标人项目分配由采购人:(略)
二、服务要求
1、服务期:1年。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包括各类证照齐全)。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汽车经维修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投标人如中标,将在采购人:(略)
4、具有维修大巴车(宇通)、东风运输车(EQ5118)、东风天锦、越野车(大众途锐、现代途胜、三菱v73、起亚)、轿车(本田雅阁、桑塔纳)、商务车(上汽大通)、以及警用车辆(江铃全顺、依维柯)的实力。
5、报价不得(略)场价(提供每种车型中小修及保养的零配件报价表和工时费报价表);
6、维修费计算方式:(略)
7、付款方式:(略)
三、技术要求
(一)经营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托修单位:(略)
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整车维修不超过10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5天,其他维修项目2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托修单位:(略)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汽车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托修单位:(略)
5、业务员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托修单位:(略)
6、报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应立即告知采购人:(略)
7、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向采购人:(略)
8、维修车辆实行质量担保,修竣车辆的质量保证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整车或总成修理为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9、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人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采购人:(略)
10、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算起。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托修单位:(略)
11、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维修车辆,未经采购人:(略)
(二)管理要求
1、中标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略)
2、有健全、有效、合理的维修管理制度、技术规定标准和规范化操作程序。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3、服务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
4、服务人员着装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
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7、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维修质量要求及验收标标准
1、所有维修汽车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略)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标准。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略)
3、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略)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中标人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每发现一宗扣6分。
2、中标人未落实车辆完工后的使用情况回访制度(车辆使用单位:(略)
3、中标人未按规定落实先报修审批,后维修的修车制度。每发现一宗扣6分。
4、中标人有如下情形:
①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车辆送修单位:(略)
②对送修车辆的配件、备件、耗材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发票、凭证;
③用非原厂配件或旧件代替正厂配件以谋取非法利益,每发现一宗扣15分。
④中标人为提高公务车维修费用,向送修单位:(略)
5、中标人未经车辆送修单位:(略)
6、中标人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的保证制度,维修技术达不到要求,完工后的车辆存在返工现象,每发现一宗扣15分。
7、中标人故意夸大车辆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提高维修费用,每发现一宗扣10分。
8、中标人更换下来的旧配件信息标注不清楚、缺失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9、(略)的平均价格或超出京东、天猫等线上售价20%以上的,每发现一宗扣7分。
说明:总分100分,由采购人:(略)
(1)当月总评大于或等于95分的,采购人:(略)
(2)当月总评大于或等于70分但小于95分的采购人:(略)
(3)当月总评小于70分的,由考评单位:(略)
(4)对于考核结果的认定,以采购人:(略)
(5)采购人:(略)
采购人:(略)
(五)、中标人权利
1、有权要求采购人:(略)
2、有权要求采购人:(略)
3、有权拒绝采购人:(略)
4、有权对采购人:(略)
(六)、中标人义务
1、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遵守中标人内控管理制度。
2、优先为采购人:(略)
3、若无采购人:(略)
4、必须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5、必须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
6、必须由具有合格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操作,保持车辆各种配件的完整性和卫生清洁,保证维修质量。
7、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采购人:(略)
8、服务期间因采购人:(略)
9、其他要求:其中标人须建立定点采购档案制度,设专人妥善保管采购人:(略)
(略)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须按其规定执行,(略)指定由本项目的乙方进行维修,所涉及维修费用不得在本项目总价内支出;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车辆,(略)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如本项目乙方实施了本应由厂商负责的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则产生的维修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略))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略)((略).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略)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08月23日至2024年0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0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9月0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合法经营权且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略)
3、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cn)以下情形之一:①记录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略)((略).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查询没有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名单;(略)((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或暂停(或禁止)军队采购供应商资格。
4、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略)
5、须持有有效的经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略)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二类及以上(含二类)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或在相应交通运输局完成备案,具有二类及以上(含二类)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应在2024年08月23日起至2024年08月29日止每天上午9时00分~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5时00分(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供应商资格要求”对应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按顺序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资料封面须注明“某部2024年度车辆维修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报名资料”及投标申请人全称(须加盖公章、联系人:(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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