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27号
(略):
(略)香格里
(略)阳台封闭总建筑面积54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
(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
(略)香格里
(略)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
(略)香格里
(略)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
(略)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四:不动产权登记证,宗地图;
证据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八:新疆
(略)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九: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27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320号)。
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喀市自资规(告)字2024第0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什自然资规(听)字2024第0027号)。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
(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规建设面积5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即54平方米×
(略)/平方米×10%=
(略)(壹万壹仟零柒拾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
(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略)
你(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地址:
(略)
(略)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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