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0号
(略):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
(略)总建筑面积20219.33平方米,地上面积18473.32平方米,地下面积1746.01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地上建筑面积461.72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
(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
(略)帝业西域明
(略)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
(略)帝业西域明
(略)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
(略)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十四:不动产权登记证;
证据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红线图;
证据十八:喀什天正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九;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30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
(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61.72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461.72平方米×
(略)/平方米×10%=94652.6元。(玖万肆仟陆佰伍拾贰元陆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
(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地址:
(略)
(略)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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