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28号
喀
(略)(略):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
(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
(略)(略)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
(略)(略)违法建设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
(略)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十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据十五;
(略))
证据十六:
(略)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
(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889.2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拆除,由喀
(略)(略)执行。
2、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889.29平方米×
(略)/㎡×10%=160072.2元,(拾陆万零柒拾贰元贰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
(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略)
你(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地址:
(略)
(略)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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