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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金属材料市场16个车位招租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发布日期:2024-08-23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EWB-FRONT/pages/webbuildermis/attach/ztbAttachDownloadAction.action?cmd=getContent&attachGuid=4ec9e08f-e0f6-4120-a308-c896dcbbe0cf&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EWB-FRONT/pages/webbuildermis/attach/ztbAttachDownloadAction.action?cmd=getContent&attachGuid=6af5368e-e97c-4ba9-9a70-1eec80168b98&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国联金属(略)场16个车位招租信息时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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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7.68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略)
报名截止时间:(略)
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略)
(略)WXCQCZ24079
挂牌期限2024年08月23日至2024年09月05日
(略)
招租资产情况其他
本次招租标的(略)国联金属(略)场停车场内的地面车位16个。
招租用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招租底价7.68万元/年租金年递增率前5年无递增,第6年递增5%,第7-8年无递增
招租期限(年)8
特别事项1、充电桩类型:快充/慢充。
2、出租方另外提供6个车位供承租人安装交流充电桩(慢充),免收车位租金。
3、(略)(略)进行互联互通,所需支出由承租人承担。充电客户与出租方其他客户享有相同的停车权益,对充电客户至少减免2小时停车费,超过免费时段的停车费由车主自行支付。
承租条件1、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略)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略)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4、承租方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租赁期内,由承租方投入的充电及电力设施所有权归承租方,并由承租方运营。若承租人负责合作充电站的电力增容的,增容及变压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电力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5、承租人负责充电桩的建设安装、日常维护、营运管理,对充电桩设施的安全运行承担管理责任;涉及到施工的,承租人须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出租方停车场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施工人员须服从出租方的现场管理。
6、承租人负责在(略)内配备完善符合行业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在合作期限内负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时效性,且定期巡检记录形成台账备查。
7、承租人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为充电桩投保保险,如因承租人充电设施或车辆发生意外,而导致出租方或相关客户财产等受损,则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
8、双方合作期满后,若不继续合作,合作站点的充电设备设施(包括充电桩及附属设备等)承租人应在15个自然日内拆除,确定需要拆除设备,承租人有义务将场地恢复原样,如果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出租方有权处理场站内设施设备。
9、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拆迁等因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对涉及政府征收、拆迁等因素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应政府文件供承租人核实,涉及承租人所有投入的设备补贴以及经营性补贴归承租人所有。
10、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
11、本次招租交易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
其他说明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略)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出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综合评审程序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电话(略)0
附件:位置图.png实地图.png承租举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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