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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遗址区展陈装修(装饰)工程-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遗址区展陈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发布日期:2024-08-22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略)
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元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略)
开标方式:(略)
资格审查方式:(略)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略)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



招标文件

(略):FDZX-GC-(略)









招标人:(略)
代理机构:(略)
日期:二○二四年八月
招标文件编制的委托与确认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1.总则...........................................................13
2.招标文件.......................................................15
3.投标文件.......................................................16
4.投标...........................................................18
5.开标...........................................................18
6.评标...........................................................19
7.合同授予.......................................................1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
9.纪律和监督.....................................................2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格制)........................................23
评标办法前附表...................................................23
第四章定标办法.................................................29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5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5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5
(一)投标函....................................................155
(二)投标函附录................................................15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5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7
(二)授权委托书................................................158
三、投标保证金..................................................159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0
五、技术标......................................................161
六、项目管理机构................................................162
七、资格审查资料................................................164
八、其他资料....................................................167
第一章招标公告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已由(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略)-(略)]批准建设,(略),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略)就该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略)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略):FDZX-GC-(略)
2.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4建设地点:(略)
2.5建设规模及内容: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本次装修总建筑面积2686.00m²,其中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0.00m²,包含:装饰工程、电气工程、多媒体工程、影视片内容及制作、智能化工程。
2.6计划投资额:(略).19元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8招标范围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直至竣工验收、交付;
2.9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
2.10工期:10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经理:(略)
3.4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的类似业绩((略)页版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报告)。
3.4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提供);
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投标人出具承诺,格式自拟);
(2)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由投标人出具承诺,格式自拟);
(3)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对象为企业,并提供查询截图。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取消其本项目投标资格,招标人:(略)
(4)单位:(略)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略)
4.1招标文件获取:(略)
4.2招标文件获取:(略)
4.3获取:(略)
4.(略)CA密钥推送消息;(略)网站(略)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略)网站((略)(略)中加密上传;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到指定地点:(略)
5.4投标人按开标程序自行解密投标文件。
5.5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略)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6.1开标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略)
七、发布公告媒介
本公告在《(略)》、《(略)》、《(略)(略)》上同时发布
八、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招标代理:(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监督单位:(略)
联系电话:(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
条款名称:(略)
编列内容
(略)
招标人:(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略)
招标代理:(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略)
项目名称:(略)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
(略)
建设地点:(略)
(略)以北
(略)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100%
(略)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略)
招标范围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直至竣工验收、交付;
(略)
计划工期
100日历天
(略)
质量要求
合格,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
(略)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
备注:投标人需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详见“总则”
(略)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略)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略)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略)
招标人:(略)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1.11
分包
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
(1)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或盖章要求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略)
(9)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略)
(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投标人名称:(略)
(13)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4)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15)(略)一致的。
(16)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略)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发布形式:(略)站媒介上发布。
(略)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
通过《(略)(略)》系统内提出。
(略)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略)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略)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12日09时30分
(略)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略)》、《(略)》、《(略)(略)》媒介发布
(略)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略)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略)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澄清、修改及补充资料。
(略)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
招标控制总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略).19元
大写:肆仟壹佰贰拾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壹角玖分
招标控制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
小写:(略).79元
大写:叁仟肆佰贰拾壹万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柒角玖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83589.19元
大写:捌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壹角玖分
规费:
小写:107339.22元
大写:壹拾万柒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贰分
税金:
小写:(略).99元
大写:叁佰肆拾万陆仟陆佰玖拾元玖角玖分
暂列金额:
小写:(略)
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
暂估价:
小写:(略)
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分部分项工程费:
小写:(略).9元
大写:叁仟肆佰壹拾贰万壹仟肆佰玖拾伍元玖角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小写:89697.89元
大写:捌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捌角玖分
若投标总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做废标处理。
(略)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略)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大写: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
(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略)
2.1银行转账:请登录(略)(略)(略).jhtml),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电子保函:(略)《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具体操作详见:
(略).jhtml(附件:(略)保函操作手册)完成电子保函绑定业务后,下载“投标保函”替代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略)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略)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换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2021、2022、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投标人以新成立年限为准提供,不足年限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若为联合体投标提供牵头人财务审计报告)
(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21年1月1日至今
(略)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公司自成立以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略)
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略)
备注:
1、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清晰扫描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企业和个人数字证书,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投标文件签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格式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本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的个人电子签章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略)
投标文件份数
(略)上传加密文件一份,开标现场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略)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时间和地点:(略)
(略)网站((略)(略)中加密上传。
(略)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略)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略)
5.2
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略)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3.主持人点击“开标”,解密开始倒计时。
4.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5.公开开标信息。
6.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略)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相关经济专家2人、技术专家3人;业主代表2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7.1
定标方式:(略)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略)
7.2
定标候选人及中标人
公示媒介
通过《(略)》、《(略)》、《(略)(略)》发布。
7.3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要求提供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注意事项:如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发生相关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违约金时,差额部分将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7.5
签订合同
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无约定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略)
9
监督部门
(略)建设局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具体要求:
1.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略)网站(略)(略)中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关注推送消息。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略)
4.(略)网站((略)(略)中加密上传。
5.投标人应按开标程序解密投标文件。
备注:(略)网站登录政采、(略),凭CA(略),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程序详见(略)办事指南-操作规程);
(略)(略)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略)联系,联系电话:(略)
10.2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略)(略)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各投标人应在投(略)的指定位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0.3
付款方式:(略)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0.4
招标代理:(略)
项目代理费:本次招标代理:(略)
10.5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大厅线上提出,招标人:(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略)
10.6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质疑(异议)、投诉统一实行线上提交。线上质疑(异议)、投诉通过登录(略)(略)(网址:(略))按要求填写质疑(异议)、投诉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0.7
硬件特征码
投标人应独立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略)(略)上予以通报。
10.8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略)(略)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和盖单位:(略)
2、请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略)CA密钥推送消息。
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略)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按程序完成投标保证金绑定。
6、投标人应按开标程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备注:(略)网站登录政采、(略),凭CA(略),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程序详见(略)办事指南-操作规程);(略)(略)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略)联系,联系电话:(略)
7、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略)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30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8、投标人必须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9
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围挡设施承诺按照“汴围挡指{2021}1号文”执行。
2.施工单位:(略)
注: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如若不进行承诺视为废标。招标文件中如未提供格式,则各投标人应格式自拟。如提供格式,则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为准。
10.10
解释权
(略),其他未尽事项参考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文件执行。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在招标投标和评标阶段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招标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部分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部分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略)
10.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略)
10.12
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13
中标后,招标人:(略)
备注:
1、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时不要求提供原件但扫描件均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略)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总则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略)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略)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略)
(略)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略)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略)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略)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略)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略)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略)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略)单位:(略)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略)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略)
1.9踏勘现场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略)除招标人:(略)
(略)招标人:(略)
1.10投标预备会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略)
(略)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略)
1.11分包
不允许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略)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定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略)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略)
(略)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略)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略)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略)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略)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略)
(略)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略)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略)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略)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略)招标人:(略)
3.3投标有效期
(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略)
3.4投标保证金
(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略)投标人不按本章第(略)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略)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转账的方式:(略)
(略)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略)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略)“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略)“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略)页结果、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略)
(略)“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略)
(略)“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略)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略)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略)
(略)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略)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略)
(略)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投标人应在本章第(略)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略)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略)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略)在本章第(略)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略)
(略)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略)
(略)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略)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略)
(略)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略)
5.2开标程序
1.开标程序
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略)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4.主持人点击“开标”,解密开始倒计时。
5.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6.公开开标信息。
7.解密时间结束后5分钟质疑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略)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略)评标由招标人:(略)
(略)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略)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略)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略)
(略)定标方式:(略)
7.2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略)
7.4履约担保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
7.5签订合同
(略)招标人:(略)
(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略)
招标人:(略)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略)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略)

(投标人名称:(略)

(项目名称:(略)
1.
2.
......
(略)(详细地址:(略)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略)

(项目名称:(略)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格制)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略)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略)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略)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略)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报价
不超过招标人:(略)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技术标(略)
技术标评分标准

对项目设计的理解和深化
a)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情况,包括:设计创意、设计理念、(略)线、准确的空间分析、准确的展览定位。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b)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展陈设计方案,包括:展览重点和亮点说明、多样的展示手段与工艺设计。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多媒体工程深化设计方案
多媒体设计方案,
a)包括:(略)、三维模型
效果图、数字多媒体运用及设施设备说明、准确的功能、意向分析。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b)提供创意策划、互动脚本、UI界面设计样稿文件。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根据本项目总体质量目标与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前期、中期及后期全过程针对设计效果和品质控制的管理标准与要求,提供全案的实施工作流程、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会审的方法、重点难点的展品展项制作与施工安装实施的技术方案、实施的重点与要点详述、调试方案与措施等,否则不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略)(略)(略),对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完整得力、经济、安全、切实可行。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科学合理、先进可行。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文明施工实施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现场(略)(略)(略)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防治方案科学、先进。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略)络计划图
(略)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综合标(略)
综合标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的类似业绩(以验收时间为准,(略)页版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报告),否则不合格(企业业绩与资格要求业绩不重复)。
服务承诺
(1)按时完工,连续施工承诺和保证措施的;关于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文明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的承诺;
(2)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能出现上访事件等,并提供承诺函;
(3)优惠承诺应是书面的符合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优惠合理,详实可行承诺和保证措施的;
(4)人员在岗承诺:(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5)服从招标人:(略)
(6)配合招标人:(略)
(7)其他实质性承诺和保证措施。
否则不合格。
(略)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
投标报价的评审:
1、通过资格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评审及综合标评审的投标人参与评审
2、仅工程建安费参与投标报价评审。
推荐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
推荐定标候选人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C:
C=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F,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略)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F<3时,招标人:(略)
②当3≤F≤10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入围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10<F≤2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入围为定标候选人。
④当20<F≤1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4名投标人入围为定标候选人。
⑤当100<F≤2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9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1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⑤当200<F≤500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2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8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⑥当500<F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15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5名投标人入围为定标候选人。
注:1、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家数少于应当确定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
2、按照上述原则推荐定标候选人,如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有一名投标人在推荐范围内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也应被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3、仅工程建安费参与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评审。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略)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定性评审标准
(略)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略)项、第(略)项、第(略)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略)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文件硬件特征码一致的。
(略)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略)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进行评审。
(1)按本章第(略)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2)按本章第(略)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3)按本章第(略)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略)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略)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略)
(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人:(略)

第四章定标办法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略));
(略));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票决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略)
3.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将通过票决法进行定标。
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略)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略)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定标核查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定标候选人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略)
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票决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或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略)
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因素
1、报价(30分):工程建安费(30分)
①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评标基准值=招标控制价×50%+所有定标候选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人数量在五家(不含五家)以上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50%。
②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③(1)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2)投标人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满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3)投标人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在满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按偏差率±1%的比例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分计算最终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实施方案(50分):对项目设计的理解和深化(0-8分)、多媒体工程深化设计方案(0-8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9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5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5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0-5分),(略)络计划图(0-5分),风险管理措施(0-5分);
3、综合部分(20分):①服务承诺(0-10分)②企业业绩(0-5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每有一项的得5分,最高得5分。③定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综合评价(0-5分)
7.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票决法,优中选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中,以投票的方式:(略)
(略),定标时间由招标代理:(略)
定标程序将全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及相关部门全程见证并存档备查。
8.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略)
招标人:(略)
9.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略)
(3)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略)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略)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略):。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略)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略)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略):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略)合同
(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略)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略)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略)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略)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略)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略)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略)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略)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略)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略)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略)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略)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略)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略)项目经理:(略)
(略)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略)工程和设备
(略)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略)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略)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略)单位:(略)
(略)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略)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略)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略)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略)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略)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略)日期和期限
(略)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略)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略)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略)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略)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略)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略)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略)合同价格和费用
(略)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略)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略)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略)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略)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略)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略)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略)其他
(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略)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略)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略)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略)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略)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略)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略)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略)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略)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略)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略)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略)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略)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略)、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略)、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略)
(略)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略)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略)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略)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略)和交通设施。(略)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略)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略)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略)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略)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略)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略)水路和航空运输
(略)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略)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略)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略)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略)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略)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略)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略)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略)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略)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略)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略)、水源、(略)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略)
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项目经理:(略)
(略)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略)
(略)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略)
(略)项目经理:(略)
3.3承包人人员(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略)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略)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略)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略)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略)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略)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略)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略)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略)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略)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略)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略)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略)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略)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略)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略)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略)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略)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略)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略)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略)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略)、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略)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略)在内的各自(略)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略)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略)
(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略)安全生产责任
(略)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略)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略)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略)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略)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略)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略)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略)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略)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略)、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略)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略)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略)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略)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略)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略)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略)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略)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略)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略)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略)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略)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略)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略)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略)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略)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略)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略)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略)
(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略)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略)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略)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略),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略)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略)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略)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略)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略)
(2)替代品的名称:(略)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略)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略)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略)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略)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略)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略)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略)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略)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略)
第1种方式:(略)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略)
(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略)
第1种方式:(略)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略)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略)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略)、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略)
第1种方式:(略)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略)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略)(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略)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略)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略)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略)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略)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略)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略)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略)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略)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略)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略)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略)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略)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略)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略)项〔支付分解表〕及第(略)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略)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略)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略)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略)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略)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略)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略)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略)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略)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略)
(略)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略)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略)
(略)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略)
13.5施工期运行(略)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略)
(略)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略)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略)、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略)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略)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略)
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略)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略)
(略)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略)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略)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略)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略)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略)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略)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略)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略)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略)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略)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略)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略)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略)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略)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略)
(略)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略)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略)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略)合同
(略)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设计方案、图纸(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略)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略)监理人:
名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略)
(略)设计人:
名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略)
(略)工程和设备
(略)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略)永久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永久占用地的土地。
(略)临时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临时占用地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
1.4标准和规范
(略)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清单;7、合同附件;8、招投标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略)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略)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
(略)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略)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略)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略)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略)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略)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略)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略)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为本工程编制的相关文件著作权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归发包人所有。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工程变更签证签署确认(2)工程过程资料签署确认(3)工期延后联系单确认(4)工程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确认(5)下达发包人的指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略)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略)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开工报告、材料进场报验资料、分部分项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图纸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3.2项目经理:(略)
(略)项目经理:(略)
姓名:;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略)
3.3承包人人员
(略)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施工前7天提交。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合同签订且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后。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额的10%,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合格。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和承担相关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
(略)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略)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略)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略)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略)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
(略)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略)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
7.3开工
(略)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进场前3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略)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7.5工期延误
(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及时确认施工方案或其他需要发包人确认而未及时确认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应承担(略)逾期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金额的1%。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略)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略)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4变更估价
(略)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略)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略)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略)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略)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略)
(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略)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略)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略)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略)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略)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通用条款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3、其他价格方式:(略)
12.2预付款
(略)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12.6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略)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此项目由多个子(分项)系统组成的,可以子(分项)系统分别办理竣工验收。各子(分项)系统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各子(分项)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子(分项)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子(分项)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各子(分项)系统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子(分项)系统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使用的,视为该子(分项)系统已通过竣工验收。(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略)违约金。
(略)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略)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略)违约金。
13.6竣工退场
(略)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7天内。
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的3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照付款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结算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算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略)
(略)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略)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略)
15.4保修
(略)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易耗品、非正常使用或者人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略)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
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
(略)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从应付日的第一天起,每天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0.0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略)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略),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略)
(略)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进度延误超过3个月,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
(略)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略)
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略)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略)
其他事项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略)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略)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协议书附件:
附件1:合同清单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略),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清单范围内(人为损坏及易耗品不在保险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略)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略)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略)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合同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的约定适用于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略):账号: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另附)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功能要求
中标人需保证其承揽建设范围,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满足竣工备案要求,并移交招标人:(略)
二、工程范围
1.招标范围
北宋东京城顺天门(新郑门)遗址博物馆项目(略)展陈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直至竣工验收、交付;
2.验收及移交范围
协助招标人:(略)
三、质量要求
合格,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
四、施工要求事项
1、工程质量应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时所报的质量等级,中标人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
2、中标人必须承担承包责任,不得转包工程。
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略)
4、中标人应保证服从招标人:(略)
5、检测单位:(略)
五、采购要求事项
由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须为一线品牌,购置前必须得到招标人:(略)

上述部分以合同约定的具体事项为准。
执行现行规范及标准,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略)

投标文件
(略)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技术标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略)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略)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和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略)

(略)

投标人名称:(略)

投标范围

投标人资质

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
总报价大写:人民币(大写):元;RMB¥:元
工期

投标有效期

工程质量

拟派人员
姓名
证书名称:(略)
(略)
项目经理:(略)



备注


投标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单位:(略)
地址:(略)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略)
系(投标人名称:(略)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略)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略)
委托期限:联系方式:(略)
电子邮箱:(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连续近三个月按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函回执。



注:扫描件均加盖单位:(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技术标

(根据评标办法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略)
级别
(略)
专业
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略)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

传真

(略)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略)

(略)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略)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略)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略)

发包人地址:(略)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略)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略)

发包人地址:(略)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八、其他资料
1.硬件特征码承诺书
致:(招标人:(略)

我方在此承诺:
(略)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2.项目经理:(略)

我单位:(略)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文件所指“在建”项目的认定及例外: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令第153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略)
如项目经理:(略)










3.河南省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略)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字)

年月日


4.服务承诺书

承诺内容:

必须含有不更换项目经理:(略)


投标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5.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
6.优惠承诺(格式自拟)
7.履职尽责承诺(格式自拟)
8.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格式自拟)

9.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

(一)主要信息汇总表

主要信息汇总表
单位:(略)

投标报价

拟派人员
姓名
证书名称:(略)
(略)
项目经理:(略)



设计负责人



投标质量

投标工期

投标人资质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业绩证明材料

1、企业业绩

(略)
工程名称:(略)
建设单位:(略)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2、项目经理:(略)

(略)
工程名称:(略)
建设单位:(略)
项目经理:(略)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汇总表

(略)
人员类别
姓名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名称:(略)
(略)
1
项目经理:(略)




2
设计负责人




3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





……





……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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