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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8-26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8/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适用主体:采购人:(略)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单位:(略)
3.限定注册地在某(略)域内,或要求在某(略)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4.以申请资格含有规模要求的奖项、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5.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
3
限定特定(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1.限定某(略)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或者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4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1.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如对(略)和外地、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略)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6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略)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7
通过入围方式:(略)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8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入围目录,(略)、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略)
5.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7.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8.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采购需求——适用主体:采购人:(略)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9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人:(略)
2.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未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不发(略)和少数民(略)政策的;
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0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1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仅适用采购人:(略)
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超出采购预算,超出资产配置标准,超出办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12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略)
5.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8.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9.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13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在某(略)域内,或要求在某(略)域内有分支机构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将特定(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
5.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评审因素——适用主体:采购人:(略)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15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6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评审因素未量化或细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略)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略)间(如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或未设(略)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4.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6.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
17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以特定(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5.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6.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7.要求提供样品但未明确样品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8.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18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1.设定最低限价的;
2.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3.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4.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在10%至30%区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略)
(四)其他——适用主体:采购人:(略)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19
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采购人:(略)
1.采购人:(略)
2.采购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20
未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主管预算单位:(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
21
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
1.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答复内容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4.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5.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6.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2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1.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2.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3.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23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24
违规泄露信息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略)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25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26
非法定情形重新评审
1.招标采购中,非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重新评审的;
2.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非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的;
3.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非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重新评审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略)
27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8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9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30
未及时支付资金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略)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1
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五)评审——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32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33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泄露评审文件具体情况;
2.泄露评审情况;
3.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4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5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调整评分;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5.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
36
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收受采购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7
违反评标纪律
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略)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评审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38
不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39
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六)投标、履约及投诉——适用主体:供应商
(略)
禁止事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依据
40
存在关联关系
1.单位:(略)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41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略)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42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略)
2.按照采购人:(略)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43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略)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44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略)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略)
45
在监督检查或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注:1.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
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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