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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县道X240长安至虎门段断头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通知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发布日期:2024-08-28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县道X240长安至虎门段断头路工程
标段(包)名称 县道X240长安至虎门段断头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4年7月24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发布招标公告的《县道X240长安至虎门段断头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及修改: 一、答疑部分 问(WTBH522174):1、招标公告第3页第3.3条“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1、附录4-2、附录5及附录6中的要求”;招标文件第31页至第3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1、附录5-2。 问: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2、招标文件第32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未对投标人最低财务状况作出要求;招标文件第18页第3.5.2条近三年度财务状况约定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招标文件第267页投标文件格式(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问: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未对投标人最低财务状况作出资格审查要求,“(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是否需要填写?②如需填写,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填写还是各成员分别填写?请明确。 3、招标文件第18页第3.5.3条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认定要求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的交工验收或未交工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与招标文件第3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说明不一致。 问:设计业绩与施工业绩的时间认定是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为准?请明确。 4、招标文件第25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3.5.4中各条款的修改,是否相应条款号错位?请明确。 5、招标文件第265页中要求技术建议书及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控制在150页。请问所需提供的技术建议书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规定A3还是A4版面?请明确。 答(WTBH522174):1、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1、附录5-2”为准;2、投标文件格式“(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可不填写。3、资格审查条件中的设计业绩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为准;4、见随补充通知(一)“修改内容”;5、技术建议书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版面A3或A4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二、修改部分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原3.5.2及3.5.3及3.5.4条款号调整为3.5.3及3.5.4及3.5.5条款号,对应3.5.3及3.5.4及3.5.5条款内容如下:见附件“补充通知一” 三、随本“补充通知(一)”发出县道X240长安至虎门段断头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相关图纸资料附件,投标人请自行下载查看。

附件:相关图纸资料.zip附件:补充通知(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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