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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贵州 发布日期:2024-08-28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开展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以来,在对涉及人社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生存认证材料、资格认证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等情况,造成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严把资格认证审核关,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风险,构建起以数据比对为主,自助认证为辅,人工认证兜底的资格认证体系,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严把资格认证关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查排查为起点,建立问题台账,逐一对账销号。坚持举一反三,以促进治理为落脚点,针对经办过程中的风险点,明晰政策、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

二、规范经办流程,加强审核把关

(一) 拓宽共享渠道,加强数据比对认证。省局积极拓宽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数据共享比对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用于比对数据较少的情况,基层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集中办公的优势,积极与本级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 法院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收集如老年人体检、住院、上门慰问等能证明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态的信息用于数据共享比对,不断拓展数据来源。数据比对认证,应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审批资料应包括数据来源、数据量、用途说明等信息。各级经办机构应妥善保存比对认证的数据源文件及审批资料备查。

(二) 加大宣传引导,积极推进自助认证。通过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资格认证政策,理解和支持资格认证工作,掌握资格认证的渠道和方法,自觉主动进行认证。推广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的途径和流程,引导群众尽量以人脸识别方式完成资格认证,提高自助认证比例。引导群众自主完成基础信息的更新完善,增加人脸识别认证成功率。特别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人脸识别认证通过率不高的问题,可通过综柜系统采集认证对象人脸信息建模,提高人脸识别认证通过率。经办人员办理人脸信息建模时,要认真核实,确认认证对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才可采集人脸信息重新建模。

要加强培训,指导基层经办人员进一步熟悉使用自助认证工具,乡(镇、街道)、村()从事社保服务工作的经办人员要熟悉掌握自助认证的方法和流程,在走村入户或开展上门服务时,引导老年群众以人脸识别方式完成资格认证,减少人为因素风险。

(三) 完善认证流程,严格规范人工认证。人工认证属于高风险业务,仅对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的人员进行人工认证。人工认证应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复核和审核三级审核制度,落实岗位权限管理规定,确保审核人员岗位互斥,规范业务流程和电子档案管理。

人工认证从综柜系统或通过社管助手发起受理(初审),须提交印证资料,杜绝虚假认证。受理(初审)人员要认真核实待认证人员身份、生存状态、认证时间等信息,确认后严格按照人工认证类型和所需材料(详见附件)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要认真复核和审核资格认证各要素(包括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现居住信息、生存情况,印证日期,并有印证单位部门盖章、签字、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要素齐全能够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的方可通过;审核不通过的,由负责审核的经办机构向受理地经办机构反馈审核结果,受理地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四)加强复查核实,不断提高认证质量。一是加强数据比对人员核实。对一年内只有居民医保缴费数据、大额医保缴费数据、医保门诊结算数据比对认证记录的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组织核查。人员名单可从贵州省待遇资格认证系统资格认证信息核实菜单下的疑似信息核实功能查询。二是加强人工认证资料复查。各级经办机构应按季度组织人工认证资料复查工作,复查比例不低于10%, 杜绝无资料认证或仅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实情况表》认证的情况发生。三是对连续2年只有人工认证记录的人员,再次办理人工认证时系统提示重点管理;对连续3年只有人工认证记录的人员,再次办理人工认证时系统提示提级审核,必须由负责认证工作的分管领导与经办人员共同审核完成。四是加强超期未认证长期暂停待遇人员核实清理。对因超期未认证暂停待遇发放一年以上的人员,各级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清理核实,对情况明晰人员在系统内完成标注,避免利用死亡人员身份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作为完善经办流程、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对基层认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和上报农村死亡人员信息,减少违规领取待遇风险。要加大对人工认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冒领多领待遇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 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抓住提升业务水平和加强廉政建设两个关键,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强化经办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把握好授权关、经办关、审核关、严禁未经核实简单上报人员生存状态的情况,严禁资料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审核通过资格认证,杜绝使用虛假材料申报资格认证。

附件1:人工认证主要类型和所需材料.docx

附件2: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人工认证及人脸信息采集承诺书.docx

附件3: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人工认证承诺书(代理).docx

附件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实情况表.xlsx

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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