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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工作部: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劳务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8-29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需求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功能及要求: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
(1)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
三、技术规格: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24〕17号)以(略)有关要求,为全面落实《(略)(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工作任务,拟启动湖南湘(略)((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2、基本情况
湖南湘(略)(略))全区共有24个街道(镇),区内文物古迹遗存十分丰富,重点文物总数居(略)第一,国家级重点文物总数居全省第二。全区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66处(201个点),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略)
(略)已登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略)
3、普查目标
为有效支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工作,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略)、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汇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已有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略),实现普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略)实现共享提供数据支持,服务于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项目采购内容
1、主要内容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略)
2、普查成果
2.1建立湘(略)(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2建立湘(略)(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2.3汇总生成湘(略)(略))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
2.4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2.5形成湘(略)(略))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湘(略)(略))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2.6编制湘(略)(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7编制湘(略)(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2.8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湘(略)(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略)实现共享。
三、服务要求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共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服务要求如下:
1、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认普查所需租赁设备。
1.1培训
对文物知识的普及、普查工作的目标、内容等基础资料、实地勘察技术进行学习培训,本次分为2个部分:标准培训和技术培训。
(略)标准培训:针对本次普查工作的目标、内容、时间安排、需获取:(略)
(略)技术培训:结合实际普查案例进行实地踏勘、数据整理、数据上传等培训,对不同类别文物采集进行案例培训。结合实际普查案例进行实地踏勘、数据整理、数据上传、对不同类别文物采集等培训工作。
1.2设备租赁
采用无人机、便携式RTK、室内图形工作站、便携式图形工作站、数据采集工作平板电脑、全景相机等设备,完成各组数据采集、处理、储存与录入的工作。
2、实地调查阶段
主要任务是全面铺开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2.1预调查
根据已有文物档案资料(三普数据、文物四有档案以及相关公布文件)复核与明确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整理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根据第四次文物普查的新标准和要求,对已认定、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和更新,以及新增文物点的摸底,以便与后续普查工作无缝对接。
2.2实地调查与数据采集
实地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主要是再次(略)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开展施实考古调勘,实地挖掘、复核文物、信息采集、资料整理、填报、完善数据,查漏不缺等工作。
全面(略)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全面实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实地调查,更新和完善文物信息。
3、成果整理阶段
主要任务是对前期采集的文物数据,按标准化要求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对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3.1数据整理
各工作组专员完成实地勘探后,需要邀请专业人员对实地勘探工作按《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完成信息登录表整理、图件绘制、照片整理与编码、其他数据整理以及报告编制。最终成果形成结构化的目录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标准化基础数据和综合性报告,同时将普查成果整理出版,并进行下发各个相关单位:(略)
3.2专家咨询
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议,通过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手段,负责对产出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质量审核,并形成完整的成果评审意见。
4、成果公布阶段
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包括社会参与与宣传、文物宣传制作、(略)络运营、公众讲座和研讨会、文物宣传及志愿者招募工作。
4.1社会参与与宣传(数字化采集)
借助三维数字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扫描等,为湘(略)三处典型文物点进行四普重点宣传
4.2文物宣传制作
设计和制作宣传册、海报。制作数字化宣传视频,(略)(如微信:(略)
4.3(略)站运营
更新普查进展、相关活动和互动内容。制作和发布图文、视频和实时互动帖子。(略),增加访问者互动性。每条图片文字采集宣传报道:10张/期,文字不少于400字。计划每周四期,宣传6个月。
4.4公众讲座和研讨会(包括线上直播)
组织线下及线上直播讲座和研讨会。邀请专家讲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4.5宣发志愿者招募
招募志愿者并提供线上和线下培训。开发在线培训模块,使志愿者可以随时访问培训材料和测试。
四、人员要求
采购人:(略)
五、普查主要任务
1、普查范围和内容
参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此次普查范围是湘(略)辖区内165处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对到目前为止的60处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进行调查、认定、登记。其中复查对象包括三普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略)
2、普查任务
2.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略)
2.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略)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略)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街道(镇)和文物管理单位:(略)
2.3协助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2.4协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街道(镇)和文物管理单位:(略)
2.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2.6协助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协助文物行政部门、街道(镇)及文物管理单位:(略)
2.7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街道(镇)及文物管理单位:(略)
2.8以街道(镇)和文物管理单位:(略)
3、审核上报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略)进行最终审核。
4、总结应用
(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请(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六、普查成果
组织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等。具体要求如下:
1、目录成果
1.1建立(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1.2街道(镇)及文物管理单位:(略)
1.3建立(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2、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汇总生成(略)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3、基础数据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略)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略)
3.1形成(略)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3.2形成(略)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4、报告成果
4.1编制(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4.2编制(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5、数据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片和文字成果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6、其他
完成国家、省市文物主管部门交赋的其他任务。
七、普查质量管理
1、实施普查质量管理
(略)(略)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略)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略)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
3、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4、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略)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略)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略)
2、服务地点:(略)
3、履行方式:(略)
五、服务标准:一、技术要求及标准规范
1、技术要求
1.1执行普查标准规范
根据普查标准化管理要求,执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普查标准规范,依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依据普查登记表、著录说明以及信息采集等工作规范,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1.2开展实地调查
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略)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略)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2、技术标准规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2.5《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2.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24〕17号);
2.7(略)
如后续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售后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在本项目实施通过国家文物局验收后,另向采购人:(略)
六、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略))进行验收。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加强(略))的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略)
4、如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略)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由采购人:(略)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湖南湘(略)管理委员会宣传工作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略)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略)
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联系采购人:(略)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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