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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永顺撤登字〔2024〕第082201号)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日期:2024-08-27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略)涉嫌虚假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略)、刘双喜、苏利涛、刘晓娜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C98C556D
住所(经营场所):(略)5层5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双喜
我局于2024年04月09日收到刘双喜关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7日涉嫌虚假登记(备案)的撤销登记申请。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于2023年02月17日取得登记(备案),该次登记属于(略)场主体登记。
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刘双喜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02月17日登记档案、征询意见函及回复、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邮寄送达《(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并于2024年7月11日公告送达了《(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7日将刘双喜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及经理:(略)
(略)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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