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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8-30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8/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略)获取:(略)
一、(略):JSZC-320104-NJGJ-C(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159.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50万元。(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同时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完成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内业整理,开展普查成果汇总,(略)并做好后续维护服务,协助完成其它四普有关工作任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2026年6月结束。其中,2025年3月前完成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和新发现文物资源点调查认定,(略)填报;2026年6月前,配合完成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并公布、质量审核等工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30(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时间:(略):30(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一)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一式三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一般应为U盘形式、电子版须为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PDF扫描件和Word文档,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电子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三)集中勘查现场:采购人:(略)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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