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略)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广东省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https://
(略),户名:
(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2023)粤5281执1683号标的物:
(略)名下位于
(略)]。
该财产评估结果为地上建筑物为
(略)元,土地为
(略)元,评估总价为
(略)元,建筑物面积9006㎡,土地面积为21334㎡,地类(用途):厂房,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以评估价降价30%后取整为
(略)元作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保证金为
(略)元,增价幅度为
(略)(略)拍卖。
本院承诺清场交付。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集中看样时间:视咨询情况确定后告知预约登记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略)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本标的按现状拍卖,因有居住或尚未清退情况,故拍卖后存在迟延交付房屋的风险。拍卖成交后,房产内一切物品由被执行人及家属自行清理,若未清理,房产在移交买受人时,房产内一切物品视为废弃物。
七、买受人应当自法律文书(拍卖成交裁定书等)送达买受人后30日内自行办理拍卖标的物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以物抵债的,适用上述说明,但退款额在原抵债物价值中予以扣减。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因该土地使用权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及权利人,无法通知的,
(略)予以公示。本拍卖公告的公告期开始前五日为通知公示期,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有限购买权。
十、
(略)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略)标的物拍卖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三、
(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
(略)
(略)服务热线电话:
(略)
联系人:
(略)
法院监督电话: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址:https://
(略)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位于
(略)练江洋尾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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