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略))
年份
2024
案件名称:
(略)
(略)2023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损害调查结果
2023年10月11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
(略)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略)化工锅炉排口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标快报,该企业化工锅炉排口在2023年9月1日至9月4日期间烟尘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排放共计60小时,氮氧化物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排放共计2小时。
(略)化工锅炉废气烟尘(颗粒物)、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事实明确,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特征,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因此,本次损害量化适宜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
(略)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39793.1-2020),以现行技术方法治理等量大气污染物所需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大气污染物的危害、周边敏感点、污染物超标情况、
(略)域环境功能类别等因素进行损害数额计算。通过核算,
(略)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化工锅炉废气烟尘累计超标小时数为60h,累计超标排放颗粒物总量为0.6t;氮氧化物累计超标小时数为2h,累计超标排放氮氧化物总量为0.0015t。
(略)化工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01.14元。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明确“当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不再计算期间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39793.1-2020)核定本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201.14元。
②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略)化工锅炉废气超标排放事实明确,污染物外排大气环境,未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
③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略)。
④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略)化工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
⑤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略)对故障设施维修,实际产生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不计入本次赔偿费用,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即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01.14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略),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共计31201.14元。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01.14元,已缴纳至国库账户。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略)化工锅炉废气污染物烟尘(颗粒物)、氮氧化物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诉讼裁判文书
无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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