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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第三阶段)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8-30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资格预审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第三阶段)采购公告2024-08-(略)项目概况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第三阶段)JSZC-320100-SNZX-G(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略)获取:(略)
一、(略):JSZC-320100-SNZX-G(略)
项目名称:(略)
预算金额:173.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73万元
采购需求:
结合(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需求,通过采购个人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执法辅助设备、执法用无人机保险、执法辅助设施常规维护和定期检修,更好的保(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60日历天内完成备货、安装调试及交付(如由于招标人:(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征信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略)
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10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地点:(略)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分包。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略)
4.集中考察或答疑:
采购人:(略)
5.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投标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公告媒体
(1)(略)(略)公示发布,敬请各投标人关注;
(2)若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略)(略)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8.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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