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2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831749U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王艳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
(略)
2024年6月12日,省厅对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提取的污水处理站巡查记录一份(共2页);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
(略)
2.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略)
3.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略)
4.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
(略)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
(略)
2024年7月3日,你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
(略)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
(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
(略))×[(3/5)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7)]×50%=36686,裁量金额: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
(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略)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玖元(
(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智芬 |
|
【联系电话】 |
19235653958 |
【客服微信】 |
192356539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