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招标专区
项目专区
数据市场
营销分析
增值服务
企业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小黄滩金多金属矿(2区)普查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 - 阿拉善盟 发布日期:2024-09-02
所属地区:内蒙古 - 阿拉善盟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内蒙古(略)额济纳旗小黄滩金多金属矿(2区)(略)上挂牌出让公告
阿矿交告〔2024〕4号
为推进新一轮找矿战略行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内蒙古(略))规定,经(略)自然资源厅、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略)以网上挂牌方式:(略)
一、基本信息
1.(略)块名称:(略)
2.(略)块地理位置: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
3.勘查矿种:金;
4.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5.(略)块面积:11.92平方公里;
6.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7.矿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98°16'36.998"42°06'31.000"
(2)98°16'36.998"42°04'45.001"
(3)98°16'54.998"42°04'45.001"
(4)98°16'54.998"42°00'20.999"
(5)98°15'38.999"42°00'20.999"
(6)98°15'38.999"42°00'35.870"
(7)98°15'39.132"42°00'36.000"
(8)98°15'55.001"42°00'36.000"
(9)98°15'54.997"42°01'19.999"
(10)98°16'12.000"42°01'19.999"
(11)98°16'12.007"42°03'13.000"
(12)98°15'45.709"42°03'13.000"
(13)98°15'45.000"42°03'14.177"
(14)98°15'45.000"42°04'14.002"
8.勘查投入要求:满足国家规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9.挂牌起始价:挂牌起始价参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计算,起始价=矿业权面积×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内蒙古(略)额济纳旗小黄滩金多金属矿(2区)普查探(略)场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71.52万元(人民币柒拾壹万伍仟贰佰元);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规定,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内蒙古(略)自然资源厅
出让人地址:(略)
2.受托出让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受托出让人地址:(略)
受托出让联系人:(略)
受托出让联系人:(略)
3.(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略)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3.(略)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出让公告时间、报名方式:(略)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报名期:2024年9月2日9时00分至2024年9月30日17时00分。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7时00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3.网上挂牌期: 
(1)挂牌起始时间:2024年10月8日9:00时;
(2)挂牌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10:00时;
(3)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内。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略)
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
4.上传资料截止时间: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10时00分。
5. 资格审核时间:本次矿业权出让采用资格后审形式,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至内蒙古(略)(略)。2024年10月24日17时00分,(略)完成上述材料审核,并予以确认。
6.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竞得人在竞买资格审查合格后,(略)签订《成交确认书》。
7.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名方式:(略)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略)(略)(http://(略))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略)(略)用户手册》(略)(操作流程可参照土地竞买相关流程)(略)(略)站服务指南-资料下载-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栏目中下载并认真阅读。(略)联系。
技术服务联系人:(略)
五、出让方式:(略)
(一)出让方式:(略)
本次出让方式:(略)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人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略)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函》、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略)后方可参加申请竞买。参加资格后审时请将以上资料及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加盖公章等资料复印二份,竞买人为法人单位:(略)
六、CA办理及获取:(略)
(一)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内蒙古(略)(略)http://(略)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略)认证http://(略)(略)上交易活动。
(二)《(略)(土地矿产)CA办理指南》,(略)(略)(略),相关资料竞买人可以从右下角重要通知中下载并认真阅读。
(三)竞买申请人应自行到内蒙古(略)(略)下载《出让须知》。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自行了解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略)块周边的相关情况。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矿业权出让条件没有异议。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一)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75万元
(二)(略)
开户行:登录内蒙古(略)(略)获取:(略)
账户名称:(略)
(略):登录内蒙古(略)(略)获取:(略)
收款人全称:(略)保证金专户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略)、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挂牌成交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出让须知相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竞得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3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竞争确定成交价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提示:出让范围涉及占用基本草原,按照内蒙古(略))要求,该项目勘查矿种属于国家战略矿种,符合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条件。探矿权设置后,实施探矿作业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转采时,需符合当时的产业政策。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不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竞买人应自行组织现场踏勘或收集相关地质资料,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
(三)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四)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五)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略)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六)本次(略)块范围如涉及已经建设、正在建设、(略)、铁路、水利、文物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避让,不(略)域内进行探矿作业。
(七)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略),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略)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略)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八)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0及IE11版本的浏览器。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要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优先采用遥感、物探、化探等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方法,必要的坑探、槽探、钻探、硐探要符合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绿色勘查技术规程DB15/T(略)),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森林、草原、湿(略)尽可能减少使用坑探、槽探,鼓励使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等探矿手段,勘查工作完成后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要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略)
对交易矿业权有异议的,(略)负责解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略)
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略)站、内蒙古(略)(略)站、内蒙古(略)(略)站、内蒙古(略)(略)发布、(略)站、(略)网站。出让信息如有变更,(略)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内蒙古(略)(略)络恶意入侵的;
2.因内蒙古(略)(略)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略)因素,导致内蒙古(略)(略)不能正常运行的;
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受托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略)负责解释和通知。
(六)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0%。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略)、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略)、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