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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双城区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民政宾馆)五年租期交易公告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发布日期:2024-09-02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交易公告】(略)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民政宾馆)五年租期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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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民政宾馆)五年租期拍卖公告
(TY-2024-60)
一、标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标的物情况:(略)接受(略)民政局委托,(略)进场,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略)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民政宾馆)五年租期,建筑面积约10506平方米,包括地上9层9509平方米、地下一层997平方米,五年租期起拍价为人民币肆佰壹拾万叁仟叁佰元整(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的转让方:(略)民政局
2.交易行为批准方:此次资产处置经(略)人民政局批准,已经在(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四十一次)备案。
3.资产评估情况:经哈尔滨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略)及活动场地的(略)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7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转让资产评估总价值为410.33万元。
4.交易方式:(略)
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拍卖标的按现有手续及实际现状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交付给买受人,名称:(略)
2.特别说明:在标的物展示期间,乙方应到委托人处仔细阅读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网上参加报名时,即视为认同租赁合同约束的所有条款(后附与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竞买人请详细阅读拍卖公告、规则、须知等资料。凡报名参加竞买者,皆视为对所有资料、标的瑕疵、上传附件予以认可,已对标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咨询、自愿参加本次竞买;买受人或竞买人如有违约竞买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略)账户。
3.拍卖成交后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责。
4.本次拍卖的标的用途以委托人的要求为准,拍卖人对标的用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5.以上只拍卖房屋五年租期,不含土地,具体期限从拍卖成交交齐成交价款当日起五年整,成交价款分两次付清: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在拍卖成交当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17时前一次性支付前三年租金,成交价款第二次付款于2027年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
本公告中的信息均由拍卖方((略))提供。拍卖方承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拍卖方承担。
三、网络拍卖规则、须知
(略)民政局(简称委托人)(略)(略)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民政宾馆)五年租期进行公开拍卖,(略)上拍卖事宜敬告如下:
(一)本《拍卖规则、须知》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现场看样后及认真仔细阅读,了解并认可本须知、规则、(略)签的相关文件等全部内容,方可参与竞买。
(二)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略)签文件的各项条款,并对本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凡报名参加竞买的,皆视为对所有资料予以认可,并对本人的竞买行为负责。
(三)竞买人应为我国境内合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成交后委托人以现状交付,拍卖标的资料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指定为准,以现状拍卖。
(五)本场拍卖会拍卖标的按现有手续及实际现状拍卖,(略)公告,并实地对拍卖标的进行查验,核实标的情况。在对拍卖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情况取得充分了解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竞买。在拍卖实施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被视为对拍卖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情况取得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同时承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调查标的风险,在拍卖会前对标的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成交后不就标的的品质、价值、面积、用途等要求我单位:(略)
(六)(略)电子竞价,价高者得;
(七)未成交竞买人,如无特殊原因,七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竞买保证金。返还金额=保证金-汇款手续费;
(八)(略)联系,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前三年租金)和全部拍卖佣金(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买受人应在成交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前三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指定账户,全部拍卖佣金(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略)指定账户。
(十)拍卖佣金为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
(十一)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其竞买保证金将留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拍卖人不作经营权转移的任何承诺,不承担经营权取得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成交后,租赁权取得及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四)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除保证金不退还外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终)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竞买人应选择配置较高、运行、网速较快的电脑环境参加竞拍,因网络延时、断网、(略)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时出价、无效出价及未竞拍成功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七)简易流程:按顺序操作每个步骤,否则无法进入竞拍环节。
1、账号注册。(略)(略).cn)
自然人注册:选择自然人;法人注册:选择竞买人
2、(略)完善基本信息。完善基本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等待核验;老用户:直接报名或更新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等所有操作。
3、网上报名;
4、保证金缴纳完毕后,进入页面查询保证金,然后进行竞拍资格确认;
5、网上竞拍请及时刷新页面进行更新,避免出价失败。
十八、如发现拍卖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如实举报。
十九、如买受人有违反公告、须知、规则等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略)报名咨询电话:(略)
提示:相关文件及电(略)(略).cn)-“服务指南”-进行下载相关操作说明
四、拍卖时限
1.展示时间:即日起(正常工作时间);
地点:(略)
2.报名材料审核及交纳竞买保证金:请有意竞买者于2024年9月25日15时前持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足额存到拍卖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略)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拍卖时间:2024年9月26日上午9时;
4.拍卖方式:(略)
5.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略)联系,一次性付清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和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前三年租金)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6.付款方式:(略)
7.拍卖成交交齐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前三年租金)和全部拍卖佣金(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后,两日内到委托人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逾期后果自负。
8.竞买保证金和拍卖佣金交纳账户名称:(略)
9.(略)报名时交纳至拍卖人指定账户,(略)上申请的账户名称:(略)
10.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第一次付款(前三年租金)、成交价款第二次支付(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和全部拍卖佣金(五年租期成交价款5%)的,即视为违约。如委托人拒绝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所交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拍卖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因拍卖标的是国有资产,因恶意竞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拍卖会后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1.如若出现买受人违约导致的租期不满五年,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略)属于中介服务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佣金不予退还。
五、竞买人要求
我国境内合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略)发布。
相关文件及电(略)(略).cn)-“服务指南”进行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七、联系人:(略)
(一)拍卖报名、咨询电话:(略)
(二)(略)业务及技术咨询电话:
流程咨询电话:(略)0
业务咨询电话:(略)8
技术支持电话:(略)

(略)
2024年9月2日
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单位:(略)
承租人(乙方):
(名称:(略)

一、租赁内容
1、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房产位于(略)及活动场地,房屋面积:10506平方米。
2、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房产的用途为经营养老院项目,承租人租赁出租人房产的用途为经营养老院项目。
二、租赁期限
1、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房产的租赁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为止。
2、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依法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交还出租人。
3、房屋有原承租人,如原承租人不配合搬家的,由出租人负责清退。租赁期限自原承租人搬家后,实际将房屋交给现承租人之日起计算,此期间出租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三、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略)
1、租赁期限内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租金以人民币支付,采取交付租金形式。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略)分别为。采取逐年交付租金的,年租金在下一个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交付。
3、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金,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所欠租金1%向出租人交付滞纳金。经出租人追索,承租人超过10日仍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和滞纳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前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有权追索所欠的租金。
4、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出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为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本合同,经出租人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不欠缴水、电、等乙方应付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房产租金达不到当地指导价(略)场价70%时,出租人有权提高租金,提高后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具体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略)
四、特别约定
1、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人应如期返还。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时终止,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若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需再次参加拍租进行竞租。
2、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
3、出租方除按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承担责任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除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4、若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由于承租人其他责任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或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租赁押金,并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的50%违约金及赔偿出租人所受到的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5、如果承租人逾期交还的,承租人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年度房屋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并赔偿因逾期腾房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经出租人催告后5日仍未交还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包括断水、断电、将租赁房屋业内的承租人物品移至他处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租赁房屋并不免除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如支付延迟归还租赁房屋违约金,承担修缮费用等)。
6、承租人除按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承担责任外,承租人违约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擅自退租的,委托方已收取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保管不善致使租赁房屋灭失、损毁或者擅
自转让租赁房屋的,应当按照事件发生时租赁房(略)场价格全额赔偿出租人。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每延迟一日交还租赁房屋,按月计租违约金。违约金按租赁合同月租金的3倍计算,至房屋归还为止。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人逾期归还租赁房屋金额的,出租人可以另行要求承租人赔偿。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缴的费用由出租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承租人欠缴的费用,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进行追索。
7、租赁期间,非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况,出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已付租金和相关押金。
8、出租人在下列情况中,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且承租人确认并放弃对出租人的任何权利主张:
(1)因紧急状态或(略)政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导致承租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升降机、消防、(略)(略)或其他房屋设备等)需要停止服务或进行维修。
(3)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房屋内火警、漏水、漏烟或其他意外而引致的人身、财物损坏或破坏。
(4)由于承租人行为或承租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政府相关部分要求承租人中止或停业经营等,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全部民事、行政责任损失。
(5)因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大会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将承租人已付未到期租金、物业费等费用无息退还已付外,出租人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6)其他非由于出租人责任而致使承租人人身、财物损毁或中止、停业经营的。
(7)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涝灾害、疫情等给承租方造成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出租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9、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承租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租赁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房屋受到损毁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10、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毁的,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房屋以出租方实际交付现状为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承担该房屋门、窗、棚顶等所有设施设备及承租人装饰装修和新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义务。交付后的房屋因漏雨、渗雨、渗水等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承担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情形时,承租人应及时维修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有偿维修。由于承租人未及时维修,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毁损或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2、若承租人应承担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情形时,承租人拒绝修复或不及时将损害公用设施设备或第三方时,出租人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进行维修,承租人应据实承担该全部维修费用,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包括由承租人管理不善引起的火灾、水灾及人为损坏或违法行为等),由承租人负责按出租人要求修复或予以赔偿。对任何其他人或物品直接/间接造成损失、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做出赔偿。上述赔偿包括修理、维修费用,赔偿给第三人的费用和出租人及该物业管理单位:(略)
14、承租人另需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承租人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还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施工或经营。承租人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5、承租人进行房屋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承担全部费用及满足下列条件,且其维修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承租人应将装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及施工单位:(略)
(2)由承租人报请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获得相关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后,还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
(3)必须遵守出租人或物业服务单位:(略)
(4)保证上述行为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承租人应聘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该房屋原结构、外观和使用功能,不得损坏消防及公共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安全性,且应保证出租人设备间设备运转正常,维护、使用不受限制。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如承租人违反双方相关约定或违章作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且出租人有权因此提前解除本合同。
(6)在装修期内,承租人必须购买火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承租房屋因装修而引致大厦公共设备设施及其他客户财物之损失责任。
16、承租人应在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后开始该房屋的装修,装修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及物业服务单位:(略)
17、承租人装修前按出租人及物业服务单位:(略)
18、承租人保证该房屋内设施、装修等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9、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承租人同意遵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略)
20、承租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实施下列行为的:
(1)损害房屋承重和主体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规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1、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承租人增添的且已形成附合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人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赔偿、补偿,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向承租人收取恢复原状全部工程费用。除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拆除、清运外,承租人不得拆除、移动或损坏。
22、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或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承租人增添的已形成附合的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只退还房屋租金不予赔偿承租人增添的且已形成附合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人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增添的且已形成附合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人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赔偿、补偿,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向承租人收取恢复原状全部工程费用。除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拆除、清运外,承租人不得拆除、移动或损坏。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23、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或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或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双方按照下列约定执行:
(1)承租人可拆除,并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补偿。
24、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补偿。
25、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日内腾空并将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返还出租人。
26、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完好并具备正常使用的状态。
27、若承租人因任何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承租人擅自迁出该房屋,出租人均有权自行进入该房屋,承租人留置于该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出租人可代为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房屋租赁押金,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自行完成恢复原状、拆除、搬出和修补工作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28、当承租人归还该房屋时,出租人及买受人双方应对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对照清单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表格,承租人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
29、出租人在承租人完全履行完毕腾房、将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交还出租人及结清承租人应承担的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等全部费用,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且承租人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出租人于7日内将租赁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若验收不合格,出租人有权根据该房屋破损情况予以扣款,并依法向承租人提出进一步索赔。
30、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转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31、如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改变了房屋结构,应在承租期满交房时恢复原有的房屋结构,并由承租人承担恢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2、承租人在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应与次出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次出租人应承诺严格遵守租赁合同项下房屋使用等全部义务。承租人应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并对次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腾房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承租人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为无效。若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则转租合同一并解除和终止。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腾房义务及责任。
34、承租人应在签订转租合同后3日内,将次承租人身份证明、转租合同及次承租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原件各一份报出租人备案并按规定向该房屋(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5、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对受让人或交换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6、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经营用途为养老院项目,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必须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各项经营许可,而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政策部门的规定。如承租人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出租人损失,则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若承租人未能依法办理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许可手续,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等全部费用。此外,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赔偿等权利。
37、出租人与买受人所须承担的房屋租赁税,均由承租人承担。
38、出租人中途终止合同要赔偿承租人余下的租金,承租人中途退租出租人不退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略)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该房屋(略)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已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承租人需无条件搬出,出租人应退还余下的租金,双方均不属违约。
39、承租期内出租人保证出租房屋没有债务或其他纠纷,不得干预承租人正常居住或经营。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停车费、设备及设备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及房屋出租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了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出租人返还相应费用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0、出租人把房屋钥匙全部交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更换门锁,如发生被盗抢现象,应报知当地派出所处理,与出租人无关。
41、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租赁押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供暖费及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费用、款项超过3天的;
(2)因承租人单方原因逾期3天仍未接收房屋的;
(3)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4)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借让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房屋的;
(6)承租人在该房屋作出骚扰出租人、其他房屋的业主、租客、使用人,或毗邻该房屋的业主、承租方、使用人的行为,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略)
(7)承租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之一的;
(8)承租人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出租人有权在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提前收回该房屋并没收房屋租赁押金,同时,承租人还应承担第2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就出租人损失进行赔偿。如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恢复原状的该房屋返还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自行复原、移去或拆走该房屋内的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由承租人承担一切费用。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依法批准,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出租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清楚明白,并承诺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3、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应当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依法批准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人执1份,承租人执1份,
2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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