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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9-02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镜市监撤字〔2024〕012号
当事人1:(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707028P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略)34022******4136
当事人2:(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053090J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彭
(略):43062******4629
当事人3:(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MT3EE05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彭
(略):43062******629
2024年5月15日,(略)股东、投资人的登记事项,(略)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的申请,(略)股东、投资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申请人于2005年、2009年、2012年、2019年均有丢失身份证(后附(略))。
2024年5月16日,(略)注册地(略)侨鸿国际商城1416现场核查,(略)在实地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11月14日,(略)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公告吊销。2022年11月15日,(略)(略)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公告吊销。
2024年6月20日,(略)《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4]文鉴字第110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核准日期:2017年3月7日,企业名称:(略)
2024年5月17日,(略)管理人员穆仁宏、穆仁方和股东张志清发出询问通知书:穆仁宏已签收,但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穆仁方的询问通知书因手机无法联系被退回,张志清的询问通知书因手机无法联系被退回。
2024年5月17日,(略)管理人员吴枝金、王世岩、股东吴银凤、联络员穆仁宏发出询问通知书,穆仁宏已签收,但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吴银凤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了询问调查,(略)代办,并不认识李彭,王世岩因地址:(略)
2024年5月17日,(略)原法定代表人张雁明、管理人员吴金凤、原股东穆仁宏发出询问通知书,穆仁宏已签收,但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吴金凤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了询问调查,(略)代办,并不认识李彭,张雁明因地址:(略)
2024年5月17日,(略)变更登记的代办人张静进行了询问调查,(略)领导交代她办理的,(略)场主体登记变更的相关材料都是领导直接给她的,材料里面所有的人员签字都是已经签好的,(略)领导给她的,当时给她的是身份证照片,其表示没见过李彭本人。
经查,(略)提交虚假材料,(略)变更登记,(略)提交虚假材料,(略)变更登记、(略)提交虚假材料,(略)变更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彭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李彭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3、现场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4、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3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5、当事人原始登记档案复印件3份,(略)档案材料;
6、《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略)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事实;
7、(略)情况公示3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8、(略)(略)信息发布截图各1份,证明我(略)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9、代办人张静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2024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撤销告知书》(镜市监撤告〔2024〕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略)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略)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对你单位:(略)
1、(略)作出如下决定:涤除申请人李彭的股东信息。
2、(略)作出如下决定:(略)场主体2017年03月10日关于李彭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联络员变更登记。
3、(略)作出如下决定:(略)场主体2017年03月10关于李彭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联络员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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