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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夏商银谷禽业有限公司主建筑一楼车间-鸭血间招租方案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发布日期:2024-09-03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该项目为招租方自行发布信息,(略)进场公开招租的项目,交易的真实性、规范性及一切法律责任由招租方自行承担。
(略)(略)车间-鸭血间招租方案
(略)
(略)车间-鸭血间招租方案

(略)出租管理,根据《(略)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略)车间-鸭血间进行对外公开招租,招租方案如下:
1.项目名称:(略)
2.出租地点:(略)
3.出租面积:33㎡
4.招租办法:采用密封报价招租,(略)(略)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委员会产权交易栏、(略)网站发布招租信息。
5.租赁期限要求:租赁期为1年。
6.租金底价:16元/平方米/月
7.租金收取方式:(略)
8.经营规定:不允许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农药等有刺激气味和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商品。经营业态要求不污染环境,合法经营,无噪音污染,不扰民,不破坏内部结构装修。乙方经营在上述明令禁止经营范围以外的国家法津允许的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且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后方可正常营业。
9.标的物使用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如有违反则招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按商业用标准收取,按月由招租方代为收缴,缴交时间以招租方每月通知为准。
10.竞租保证金:528元。
11.承租条件:承租人须为团体、企事业单位:(略)
12.其他要求:在租赁期间,若遇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或经营模式改变需要,承租,承租人应服从招租人的安排,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招租人退还承租人未到期的租金及押金。
附件:
1.(略)车间-鸭血间租赁合同
2.夏商禽业附近出租(略)场调查表



(略)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租赁合同
(略):【XSQY2024-】

出租方:【(略)】(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将位于【(略)车间-鸭血间】,建筑面积约为【33】平方米的(以下简称租赁物),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产权用途为【生产车间】。
(二)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确认已实地察看过该租赁物,并已充分了解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及权属状况,乙方同意按现状承租。乙方承诺自行办理装修、使用该租赁物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卫生、特种行业、水电及增容等)且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装修和使用,乙方同时承诺不以此类报批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等各项义务,也不得要求甲方赔偿任何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同期即将届满前,甲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公开招租。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参与竞租,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若参与竞租,且在本合同租期内乙方无第十三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乙方按竞租规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逾期未参与竞租或未办理竞租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及各项费用收取标准
(一)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约为【33】平方米
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于每期首月【】日前支付当期租金,每期租金【】元,第一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三)乙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卫生费、通讯费、公摊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由甲方代缴的费用,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7】日内缴交给甲方,逾期未向甲方缴交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因价格政策调整,乙方应按新标准缴交。
(四)若乙方需要办理水电增容手续的,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协助申办水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水电增容所应缴纳或承担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协助办理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前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补足。
(五)上述费用,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略)】,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马巷支行】,帐号:【(略)9】。
第四条房屋用途及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作为【禽类产品生产加工车间】场所使用。若乙方需要改变租赁物用途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自行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合法地使用,并将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法定程序批准,乙方自行改变租赁物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改变用途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任何损失。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二)乙方承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在租赁物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存放违禁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同时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和名誉损失。
(三)若乙方需在租赁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依法依规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因乙方设置广告牌、广告箱等户外广告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28】元。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依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物项下的住所登记或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缴的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若存在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则甲方有权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费用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及未付清费用,若【七】日内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与接收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接收租赁物,签署交接单(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接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自甲方通知的租赁物接收日起七日内未接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若甲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视为乙方已接收租赁物,甲方通知的接收时间即为租赁物接收日,并开始计算租金(或开始计算免租期)。
第七条租赁物转租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乙方以合伙、合作、合资、联营(含承包经营)等形式与第三人共用租赁物的视为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且乙方的转租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装修、扩建、改造、添附条款
(一)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设置对租赁物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二)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扩建、改造、设备安装或其他添附行为,应事先将方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扩建、改造及设备安装,应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核准。若有物业管理部门,还应按租赁物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方可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施工。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单位:(略)
(三)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实施装修、扩建、改造、安装或其他添附行为,或乙方在实施前述行为过程中造成租赁物(包括设备设施)损毁,影响租赁物安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立即负责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甲方,若乙方移交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依附于租赁物的装修添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等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扩建改造部分及其他添附物),无偿归甲方所有,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不得毁损、拆除。对于租赁物上的装修、添附或扩建、改造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或赔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知悉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在内的各方面状况且无异议,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用途配置租赁物内的消防设施并自行申请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验收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因乙方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未通过消防审批手续或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原因而产生消防安全事故或者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维修维护条款
(一)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养护和修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内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租赁期间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并向甲方赔偿。若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的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双方同意甲方的这一权利不应解释为甲方对租赁物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二)若乙方怠于履行上述维修维护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养护或修缮,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防火安全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应按消防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略)依法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有效状态。乙方还应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略)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三)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及其他明火作业等),须由乙方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消控室要依法安排持证人员值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迟延配合。双方同意甲方的这一权利不应解释为甲方对租赁物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条款
(一)租赁期间,乙方在租赁物内的活动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活动。
(二)租赁期间,乙方依法对租赁物内从事的一切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乙方应负责认真做好租赁物内的安全防范(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租赁物内物品的保管及其他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达到法律法规、国家及(略)相关安全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租赁物及租赁物内的人员安全,并依法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组织演练,依法依规为员工配备必须的劳保用品,做好预防职业病工作。
乙方若遇到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就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同意甲方的这一权利不应解释为甲方对租赁物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甲方已经提醒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密切注意并有效落实安全问题以及其他管理问题。若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遭受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对外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在甲方承担之后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为避免或减少乙方损失,甲方建议乙方对财产、人身安全、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当按仓库的“五距”标准对仓库内物品进行堆垛,严禁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爆炸物等,乙方存放的商品(或物品)由乙方负责安全保管,所存放的物品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原设计荷载,并自行承担安全风险。
(三)租赁物无人时必须关闭电源;严禁人员住宿;严禁经营型“三合一”和生产型“三合一”;(略)、改变用电负荷或保险装置;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不得在非电动车停放点停放电动车及违规充电。
(四)乙方应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禁在租赁物违规使用明火或从事其他危险作业,应按照消防救援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前审批,审批合格方能进场作业。配备安全生产防护和救援用品,并安排专人监护,乙方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实施危险作业,应依法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危险场所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卡。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自行关注租赁物所在地的气象预报及天气变化情况,提前采取各类防范措施,避免台风、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或其他极端天气可能给租赁物或租赁物内的人员及物品带来的损害。必要时应提前预警并撤出人员,避免出现人员伤亡。
(七)乙方在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解除后不按期腾退并归还租赁物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因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或超出租赁范围使用甲方权属范围内房屋而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租赁物的腾退
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付清租金及水电费等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保证租赁物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应清空租赁物内的物品,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至合理适租状态后完整腾退交还甲方,双方办理该租赁物移交手续并签订书面移交表。逾期不恢复、不交还或只交还部分租赁物的,甲方除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甲方自行收回租赁物,乙方遗留、存放在租赁物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3、甲方自行将租赁物恢复至合理适租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和赔偿:
1、任一期租金或其他各种应缴纳的费用拖欠达一个月的,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乙方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进行非法活动;
4、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换房使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装修、拆改、扩建、加盖、添附等;
6、故意损坏租赁物及设施的;
7、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且整改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8、拒绝接收租赁物或自甲方通知的租赁物接收日起七日内仍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9、乙方使用租赁物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等,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影响租赁场所或周边业主、租户正常使用,侵害他人权益,(略)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的;
11、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第十四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一)租赁期间,租赁物依法或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被列入拆迁、征用等范围内的,或因政府行为、政府建设或甲方建设需要,或甲方内部调整需要,或甲方经营需要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乙方应在相关通知、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若不一致的,以甲方要求的时间为准。如甲方没要求的,以相关通知、公告要求的时间中靠前者为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甲方并缴清相关费用,若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约定予以处理。土地房屋拆迁、征用等补偿和赔偿费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相关通知、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返还租赁物,并缴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和名誉损失。
(三)租赁期间,若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甲方经营模式改变需收回场地,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本协议可提前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经甲方确认在乙方出租期间承租物未发生损毁情况后,乙方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缴纳费用(包括代缴)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缴租金及各项费用万分之八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应缴纳费用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条款执行外,还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付清所欠租金和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或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月的租金标准【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月租金标准【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的,视为乙方弃租,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另行出租。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第一期租金标准【1】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通过公开竞租取得承租权的,甲方还有权没收竞租保证金或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乙方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甲方。若乙方逾期腾退交还,则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执行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逾期腾退时的日租金标准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到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住所登记或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若乙方腾退交还租赁物但未及时办理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逾期办理变更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合同解除、终止前最后一月的日租金标准的30%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因乙方违约而致使甲方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执行费、搬迁费、拆除清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廉洁共保约定
一、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和企业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十不准”行为准则:
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得在乙方单位:(略)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5、不得向乙方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6、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活动的宴请、旅游、健身或娱乐活动;
7、(略)有关评定程序的规定,违背诚信与公正原则;
8、(略)机密获取:(略)
9、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刁难乙方,影响正常的合同履行;
10、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略)名义或职务之便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赚取差价谋取利益。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五不准”行为准则:
1、不得向甲方人员及其亲属赠送或变相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擅自与甲方人员私下进行有损甲方利益的非正常竞争性商谈或者达成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健身、宴请或进入营业性消费娱乐场所;
4、不得为甲方单位:(略)
5、不得为甲方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对违反以上廉洁共保约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监察部门(Tel:0592—(略)、E-mail:(略)@163.com)进行实名举报,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举报人保密。
甲方在事实核查后,对违反上述行为准则的甲方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降职降级、调整岗位、扣发效益薪酬、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赔偿损失、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关处罚措施,情况严重者,甲方可向相关司法部门举报,请求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一)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略)
送达地址:(略)
联系人:(略)
(二)乙方确认本合同的送达地址:(略)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附件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同时与甲方签订《租赁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租赁安全责任书》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为自然人时附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安全责任书》;
以上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附件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甲方:(略)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略)
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马巷支行开户行:
(略)(略)9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车间租赁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略)
乙方(承租方):
根据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店面宿舍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双方特订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车间租赁合同(编号:XSQY2024-)的附件,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出租场地内现有存在问题、停用、报废的设备设施及其他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交底。
2、甲方对乙方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设备、设施、场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行为当场纠正,对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督促完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出检查与整改通报,并督促整改。
3、对告知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当场处理或终止租赁合同。
4、双方同意甲方的以上权利不应解释为甲方对租赁房屋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前应对甲方提供的出租场地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使用后将视为使用时的安全环境为良性状态。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租赁的场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违章安装排插;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保险装置。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车间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安全要求,导致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场地,如需对场地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场地进行改造,乙方须事前经甲方同意,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方可进行改造。
5、乙方不得将所租场地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储存、加工(略)外运进来的冻品,不得违反安全生产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乙方在租赁过程中产生垃圾应严格(略)政环保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7、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8、乙方应积极主动参与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熟悉掌握灭火器、水带等消防安全设备的使用。
9、甲方或上级政府部门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租赁场所使用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工作,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按要求整改,若乙方未及时对甲方指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而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租赁场所异常,发生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0、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车间巡查、巡查记录填写,因为巡查不到位导致的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1、租赁期间,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不当、违章操作(使用)等发生事故或造成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租赁期间,若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双方负各自的责任,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四、其他约定事项
1、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期限同业务关系存续期。
4、本责任书为车间租赁合同的附件,本责任书未约定事项,按照车间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

该项目为招租方自行发布信息,(略)进场公开招租的项目,交易的真实性、规范性及一切法律责任由招租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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