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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 - 葫芦岛 发布日期:2024-09-03
所属地区:辽宁 - 葫芦岛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网上竞价
更新时间:2024/09/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竞价公告
(略):NJJD-(略)9-058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煤种:褐煤
2.采购数量:65,000吨
3.交货地点:(略)
4.交货日期:(略)(略)
5.运输方式:(略)
6.交货价格:到厂价
7.数量验收方式:(略)
8.质量验收方式:(略)
9.货款结算方式:(略)
10.是否含税:含税
二、(略)
(略)(略)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略):54:4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略)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200
<3,100
收到基全硫St,ar
%
<0.6
≥0.8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煤炭品种:褐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到港期限:2024年12月15日-12月31日。
2.2货物进厂时间:2024年12月20日-2025年2月28日(具体时间以甲方实际调运为主)。
2.3合同数量:65000吨±10%。
3.质量标准:标准规格
指标名称:(略)
全水(收到基)≤45>48%
灰分(收到基)≤10>12%
挥发份(干燥无灰基)34-45>N/A%
硫分(收到基)≤0.6>0.8%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3200<3100kcal/kg
灰熔点(软化温度)≥1150<N/A℃
粒度(0-50mm)90<N/Amm
HGI45N/A
氯(Cld)≤0.3>0.3%
氟(Fd)≤200>200μg/g
磷(Pd)≤0.15>0.15%
汞(Hgd)≤0.6>0.6μg/g
砷(Asd)≤80>80μg/g
4.卸货港:葫芦岛港。
5.收货人、交货地点:(略)
5.1收货人:(略)
5.2交货地点:(略)
5.3交货方式:(略)
5.4运输方式:(略)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检验机构
(略)质量检验机构:乙方需出具CCIC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参考,以到厂验收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略)重量检验机构:乙方需出具CCIC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参考,以到厂过衡重量为结算依据。
6.2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异议和复检: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如乙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乙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甲、乙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6.4装港证书:乙方应在船舶抵达卸货港前向甲方提供装货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扫描件,作为煤炭质量和重量的参考,但不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7.价格:
7.1基准价格:人民币X元/吨(一票含13%增值税)。
7.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的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3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略)
(略)发热量奖罚:
(略)加价:当发热量(Qnet,ar)大于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时,每100kcal/kg加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发热量上限:无。
(略)分段扣罚1:当发热量(Qnet,ar)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
(略)分段扣罚2: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或同意接收但进行扣罚,按照低于拒收值部分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略)分段扣罚3: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超过100kcal/kg,从典型值开始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略)以上条款连续考核,分段计价。调整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略)硫分奖罚:若硫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0.1%减价2.0元/吨;若硫分超过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0.1%减价4.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略)灰分奖罚:若灰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1%减价5.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若灰分超过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
(略)迟交货扣罚:除因非卖方主观原因导致的船只晚到以外,包括但不仅限装港天气原因导致装船时间超出正常范围、船只自装货港至卸货港航行时天气导致抵达时间推迟等,若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甲方有权拒收(正式书面通知为准,扫描件有效);若甲方未出具拒收通知则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根据迟交货情况参照本合同14.2条约定处理。
(略)其它质量奖罚:无。
7.4税率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率变化和执行情况对税率及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费用承担
8.(略)指定煤场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中转港口的作业费及滞期费/速遣费和其它与中转相关的所有费用、卸货港港口建设费及抵达卸货港后通关须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检验检疫费、取样费等全部税费均由乙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中。
9.卸货保障
9.1乙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港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在卸港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
9.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电厂卸输煤设施、(略)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9.3若乙方所供煤炭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后续修订)、国家及卸货港当地政府发布的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及政策要求,导致无法正常接卸或使用该批煤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行政性罚金、煤炭退运所需费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由于乙方未能供应符合要求的煤炭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其它替代煤炭的差价损失,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9.4乙方有义务了解装货地、港口、(略)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当地车载限重、仓储能力、装卸能力及环保要求等。
9.5乙方车辆必须新能源或LNG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具备安全要求的合法运输车辆。且提供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有效证件;且每台有效车辆必须自行安装GPS定位装置(作为招投标否决条件),车辆拉运过程必须全程接受监控;所有车辆及司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手续齐全(如:驾驶证、营运证、行驶证等)。运煤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规定。
9.6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固定(严禁拉运期间频繁随意更换车辆),在运煤车辆进厂前1日向甲方提供车辆信息,(略)、车厢尺寸、车厢内拉筋数量及位置等信息,车厢内如需加装拉筋,不得超过两处,只能安装在车辆中部和尾部。尾部拉筋距车厢尾部不得超过300mm,(略)标明拉筋所在准确位置。
9.7乙方车辆入厂时,除驾驶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入厂,乙方车辆到达甲方卸煤点后要服从甲方煤场工作人员的接卸安排,遵守甲(略)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定。(略)煤场等光线条件(略)域的人员安全,乙方车辆的驾驶人员要穿带有反光标志的马甲,(略)区域内下车的时候必须带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带。
9.8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涉及环保、路政等被相关监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
10.1乙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及船型应符合卸货港码头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在租船前了解卸货港码头的技术要求及船型限制。
10.2卸货港条件:以卸货港实际条件为准。
10.3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价格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承担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时办理理赔。
10.4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
(略)船舶信息及装船动态:乙方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包括更换船舶、中转港通关后从中转港拉运到卸货港的船舶)后,立即将“船舶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甲方,包括船舶名称:(略)
(略)在途动态:乙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7/5/3/2/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调运。
(略)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条要求的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乙方保证对出售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1.2乙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1.3乙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
11.4乙方负责办理船舶靠岸的相关手续。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结算方式:(略)
当月度供煤量结束后双方核对结算量及金额,卖方按照双方确认数量及金额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实行一票结算,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2.2甲方按本合同12.1条约定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双方共同完成结算单据的确认,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若乙方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应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
12.3付款方式:(略)
12.4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双方应在“异议通知”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甲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若在合同履行期(略)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3.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略)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或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以外,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4.1若乙方供货数量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超过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少供货部分(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的差异部分)合同金额的10%计算。
14.2若因非乙方主观原因导致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根据迟交货情况,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略)
(略)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不超过7天,按每晚到1天扣减合同基价2元/吨(或滞期费率/实际货量)进行迟交货罚款,不足1天按1天计算。
(略)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超过7天,甲方有权拒收或重新商定价格(不得高于晚到天数扣罚后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按拒收处理,终止合同。
(略)如乙方恶意延误交货或拒绝交货,甲方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索赔;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实际金额索赔。
14.3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4.4若因煤炭过粘、过硬、煤块及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含有铁块等杂质原因导致对电厂卸输煤设备、(略)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设备损失及人工成本由乙方全额承担。
14.5乙方应从源头保证煤炭装船质量,装船前提前捡拾并清理矸石、铁块等杂物,避免带杂物装船。在拉运及入炉前若发电部发现因煤炭中含煤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发现含有铁块等杂质,每发现任意一类杂物考核乙方(略)/次(发电部留存照片,以照片为证);发现超过2次以上加倍考核;考核款项从履约保证金或煤款中一并扣除。
14.(略)区域作业,(略)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汽车煤运输安全与技术交底协议》规定,如发生《汽车煤运输安全与技术交底协议》》规定的考核处罚项目,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5履约保证金
1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100万元。
15.2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以外,若乙方全部不履行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5.3乙方违反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第14条约定而发生的索赔,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
15.4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乙方原付款账户。甲方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如乙方未将履约保证金或竞价服务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以竞价公告或甲方通知为准),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16.争议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略)
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通知
双方传递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略)
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其他
20.1乙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甲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略)
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事宜之目的,乙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融资等其它用途。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3份。
以下无正文。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略)
七、联系方式:(略)
1.采购执行单位:(略)
2.联系人:(略)
3.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略)委托,(略)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略)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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