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五金工具物资采购项目(电商)A24Q1-022(第二次)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轨道交通五金工具物资采购项目(电商)A24Q1-022(第二次)(
(略):
(略)350A)的答疑如下:
一、答疑
提问1:
依据相关法规对于采购及招标中涉及差别及歧视待遇的如下条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
(略)
结合本次招标条件,目前国内大众电商且拥有自有物流在50强名单里面的企业仅有XX一家,并且其他条款的绝对值也都同时指向了XX。
(略)认为该项评分办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保证公平参与项目竞争,
(略)的招标条款重新组织公开、公平的电商招标。
答:本次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项为详细评审评分条款,非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本项目在《
(略)(略)》进行公开招标,面向全国各地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不存在指向某个特定单位:
(略)
提问2:
该项目从A23Q2-026开始,到A23Q3-066、A23Q4-093以及本次的A24Q1-022招标条款完全一致,名义上是招电商,但是在得分条款上为XX定制,前期项目中多个投标人质疑,甲方都不予采纳。前面3次的中标公示出来,公示名单上除了XX,其他投标人符合“
(略)上商城”这一要求么?这样的招标经得起审查么?有没有审查过前面几次XX中标后给XX供货的单位:
(略)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
(略)(
(略)站)
(略)上商城、在国内能够提供B2B服务”
(略)交易额、营业执照实缴注册资金、商品丰富性、自有物流50强等条款,完全是指向XX,对其他潜在电商投标人的极不公平,并且连续多个标段如此操作,我们怀疑存在利益输送和暗香操作。
并且:依据相关法规对于采购及招标中涉及差别及歧视待遇的如下条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
(略)
结合上述两条招标条件,目前国内大众电商且拥有自有物流在50强名单里面的企业仅有XX一家,并且其他条款的绝对值也都同时指向了XX。
(略)认为该项评分办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保证公平参与项目竞争,
(略)的招标条款重新组织公开、公平的电商招标。
答:本次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项为详细评审评分条款,非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
(略)招标项目,且涉及到的物流配送复杂,
(略)多,配送频率高,本项目的资格要求设置和详细评审条款的设置均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在《
(略)(略)》进行公开招标,面向全国各地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不存在指向某个特定单位:
(略)
注:本答疑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为准。
(略)轨道交通(集团)
(略)
(略)
2024年09月03日
重庆轨道交通五金工具物资采购项目(电商)A24Q1-022(第二次)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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