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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原中牟县)中央大道南侧与瑞佳路北侧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发布日期:2024-09-04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19日10时至2024年9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略)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略)址:https://(略)?spm=a213(略).809.711830a7bHI7SN),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位于(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详见评估报告)。
地上附属物简介:隆庆·(略)部尚未竣工,未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1203.73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结构,主体已封顶,尚未进行安装等装饰装修工程,地面为水泥地面,577.84平方米的临时铁皮围挡,其中,北地块临时铁皮围挡281.6平方米,南地块临时铁皮围挡296.24平方米(详见评估报告)。
第二条拍卖价格信息:起拍价共计:66462.5978万元,保证金:37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略)对买受人资格、标的物买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2: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须在2024年9月18日前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略)
第四条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详见评估报告)
特别提示3:拍卖土地使用权规划已调整,(略)签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置换协议》,但未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原两宗地无法继续作为独立宗地进行交地、开发建设,但新的买受人可依据调整置换协议继续申请办理土地置换工作。涉及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使用权置换手续办理时的评估为准,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计算收取(详见(略)”土地证项下13526.191㎡被占用的土地,用途以办理用地手续时规划部门出具的为准。
特别提示4:拍卖土地使用权上有建筑面积为1203.73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尚未竣工,未投入使用,建筑结构为钢结构,主体已封顶,尚未进行安装等装饰装修工程,地面为水泥地面,经本院通知调取相关资料,当事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该地上附属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拍卖土地使用权上共有577.84平方米的临时围挡,其中,北地块临时围挡281.6平方米,南地块临时围挡296.24平方米。
第五条拍卖方式:(略)
第六条对上述拍卖对象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七条特别提示5: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法院统一安排或自行前往)。
第八条特别提示6: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略)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条与本标的物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标的物评估价格不包括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已征询税务局相关纳税标准,详见税务局回函(供参考),竞买人有疑问的,需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成交后相关纳税标准。
因处置标的物产生的税费应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依法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标的物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标的物应缴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并通知相应主体依法申报。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法院协助征收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申请从标的物处置成交价款中扣缴的,由本院从本次拍卖款中划缴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2)不动产的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自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本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4)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5)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被执行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备注:对被处置不动产的历史欠缴税费,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
(6)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注意事项,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方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略)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建议竞买人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根据自身情况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略)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略)不承担任何责任。(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网址:https://(略)-helpcenter?spm=a213(略).54.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1
(略)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拍卖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预交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特别提醒: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十天内将剩余价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7: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执行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略)2(吕法官)
监督电话:(略)5(孙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略)(略)(原(略)(略)北侧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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