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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005915U-
(略)信息分类: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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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效性:有效
生效时间: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名称:
(略)
关键词:
(略):
(略)005915U-
(略)
信息分类: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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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暂无
有效性:有效
生效时间:有效
废止时间: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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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7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
(略)),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016公顷(79.52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薛
(略)大中组,新
(略)北东组、北西组范围内,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5.3016公顷(79.524亩),其中农用地5.3016公顷(79.524亩),含耕地4.5138公顷(67.707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被征地单位:
(略)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
村(社区)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其他
FD2024D40地块
张集乡
薛
(略)
大中组
4.5138
0.1462
4.6600
FD2024D41地块
张集乡
新
(略)
北东组
0.3208
0.3208
张集乡
新
(略)
北西组
0.3208
0.3208
合计
4.5138
0.7878
5.3016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
(略)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
(略))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略)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略))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政府。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
(略)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
(略)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
(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FD2024D6村庄批次征收土地位置图.pdf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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