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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青海 - 海南 发布日期:2024-09-04
所属地区:青海 - 海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公开招标
更新时间:2024/09/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1.(略)站的“(略)”(网址:(略).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略)@126.com。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财政部国库司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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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略)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略)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略)的代理机构:(略)
第四条代理机构:(略)
第五条代理机构:(略)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级分类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略)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略)
(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略)
(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略)
(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略)
(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略)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略)
(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下、2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略)
(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下、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略)
(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下、6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略)
(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下、3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略)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代理机构:(略)
(一)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
(二)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
(三)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第十条对新登记的代理机构:(略)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代理机构:(略)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略)
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略)
第十四条对代理机构:(略)
(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二)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第十五条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
(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略)
(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对采购方式:(略)
(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略)
(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七条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
(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供应商、采购人:(略)
第四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按照年度财政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组织部署全国代理机构:(略)
(略)、预算单位:(略)
检查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门对检查组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被检查的代理机构:(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书面通知代理机构:(略)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对代理机构:(略)
第二十五条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到代理机构:(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代理机构:(略)
前款规定的单位:(略)
第五章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检查中发现的代理机构:(略)
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汇总(略)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信息,撰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各省(区、市)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信息,形成全国检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当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有分包或多次采购过程(废标、中止、重新采购)的,按一个项目计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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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起一、起草背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
自2008年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代理机构:(略)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略)
(二)明确检查原则和工作要求。代理机构:(略)
(三)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略)
(四)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明确了涉及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略)
(五)规范检查的实施步骤。结合代理机构:(略)
(六)明确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略)
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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