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安格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1.
(略)为土地使用证确定范围及左、右坝头向外侧延伸至分水岭。
2.溢洪道为土地使用证确定范围。
3.八里沟副坝为坝脚下游及左、右岸向外侧延伸各35米。
4.紫荆关引水工程为引水闸、排沙闸、冲沙闸、山洪闸及溢流坝上下游、左右岸各向外侧延伸20米;引水渠左右岸坡脚边线以外5米。
5.库区内以大沽高程163米为界,大沽高程163米以下所有土地、水面均为水
(略)管理范围,其中鸭子沟按163米高程,富岗沟按东杜岗富岗沟桥,白沙河按田岗村村东桥,下铺村入库河道按下铺大桥北桥头进行控制。
二、安全保护范围
1.大坝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0米。
2.溢洪道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0米。
3.八里沟副坝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50米。
4.紫荆关引水工程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5.库区为170米高程线顺山坡向上延伸50米。
三、水库管理范围及
(略)域内各类保护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水库管理与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水生态和水安全,坚决避免出现削山削坡建房、破坏山体、影响水库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
(略)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3.在大坝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5.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6.单位:
(略)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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