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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34号新乡县合河永丰线材厂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9-04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信息
更新时间:2024/09/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4号
(略)合河永丰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0QQKX4A
地址:(略)
经营者:刘桂香
住址:河南省(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略)
2.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3.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4.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略)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略)
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代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略))×[(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27200,最终裁量金额:(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略)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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