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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61号1层1单元D102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日期:2024-09-05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6日10时至2024年9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略)”((略)(略)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登记时间:无记载;房屋结构:混合;建成年份:1995年;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评估价:288万元
起拍价:162万元;保证金:17万元;增价幅度:(略)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4年9月26日10时至2024年9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略)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略)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五、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略)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略)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略)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略)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9月23日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九、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4年10月17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名:(略):(略)(略)),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
十、拍卖成交后,(略)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前往相关部门,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需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略)
咨询电话:(略)(略)丁先生
联系地址:(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

(略)(略)人民法院
2024年9月5日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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