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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发布日期:2024-09-05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略):350521********5015)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
2023年12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你限期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但限期内你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应进行汇算清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且限期内未改正,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拟处少缴个人所得税一倍的罚款,即71,210.71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对你罚款(略)(含(略))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略)
(略))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4日
文档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高税稽罚告〔20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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