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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9-05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9/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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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略):2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起草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略)
电话:(略)1;传真:(略)1。
电子邮箱:(略)
地址:(略)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5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略)
(三)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支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而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专项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省级财政负责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省级承担部分,以及体检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开展省级培训费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市、县(市、区)财政负责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地方承担部分,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以及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五)“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六)省财政厅是“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央下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3.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省人力社保厅及各地财政部门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略)“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可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2.负责(略)“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及监督检查;
3.负责(略)“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指导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实施(略)“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八)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组织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地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略)更新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抓好落实,提升工作质量;
2.会同省财政厅测算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年度所需资金,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并按程序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3.对各地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绩效管理;
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
5.组织实施省级“三支一扶”人员培训。
(九)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略)“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略)“三支一扶”计划和资金使用,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岗前、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等工作;
2.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略)“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3.具体实施(略)“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三、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方案的确定
(十)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招募名额,统筹考(略)地区特点、乡镇数量、基层实际需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略)、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十一)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制定专项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补助资金标准、发放及管理
(十二)“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略)
(十三)对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予以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以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略)
(十四)“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十五)对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略)
(十六)“三支一扶”人员要参加岗前培训、在岗脱产培训或离岗培训,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培训费用支出按照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略)
(十七)“三支一扶”计划省级专项培训项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培训指标,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略)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足。
(十八)“三支一扶”人员体检费用参照省级公务员招录体检同等费用标准确定。(略)询价后择优确定。
(十九)负责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略)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月制作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社保部门。
(二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三支一扶”(略)的应用,将其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期满去向等信息,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
(二十二)“三支一扶”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中央下达的当年度招募计划、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补助标准、专项培训名额等因素进行测算,提出预算申请。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提供全省当年度招募人数、上年度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上年度专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等,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补助标准和省人力社保厅提供的有关数据审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请金额。同时,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结合上年度招募计划完成情况、上年预算情况等,提出上年资金结算方案,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当年预算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方案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十三)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各地当年在岗人数、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核实后的当年在岗人数、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等核定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二十四)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其中,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十五)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年度未支出的“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六、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二十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结束后,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略)的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汇总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人力社保厅(略)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招募名额依据。
(二十七)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存在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浪费、虚报冒领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计划招募名额。
(二十八)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拨付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略)
七、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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