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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催收暨处置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9-06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商项目
更新时间:2024/09/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
债权催收暨处置公告

(略)(以下简称“(略)”)与各债权人签署的协议,(略)已享有对下表所列主体的债权,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司法判决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附属担保权益、从权利、任何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索偿权等)(略)(略)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略)亦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债权资产表(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单位:(略)
(略)
借款人名称:(略)
债权本金
接收利息(或违约金)
担保情况
诉讼情况
1
(略)
4,450.00
633.37
保证人:(略)、傅春霞、张宇、周杏芬
执行终本
2
(略)
3,834.72
422.79
保证人:(略)(略)、邹永杭、张奕
破产清算
3
(略)
1,229.59
125.65
保证人:(略)(略)、王良财、颜素连
执行终本
4
(略)
2.04
9.26
保证人:楼晓、刘红霞
执行终本
5
(略)
100.00
5.90
保证人:(略)(略)、楼晓、刘红霞
执行终本
6
(略)
110.00
5.37
保证人:楼晓、刘红霞抵押物:楼晓、刘红霞名下位(略)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82.62平方米
执行终本
7
(略)皓轩水产商行
100.89
5.77
保证人:王青誉、林艳抵押物:王青誉、林艳名下位于(略)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76.43平方米
执行终本
8
(略)
130.00
7.38
保证人:陈祖洪
执行终本
9
(略)
453.97
47.46
保证人:(略)、李飞(已死亡)、洪优优
执行终本
10
(略)
1,367.94
1,211.00
保证人:(略)(略)、胡建、应美红、胡正奔、胡真荣
执行终本
11
(略)
3,000.00
107.03
保证人:鲁国平、陈伟平抵押物:湖南(略)杨家山立交桥西南1栋的商铺,建筑面积4345.99㎡
执行终本
12
(略)
2,077.30
3,416.14
保证人:(略)、潘玉霞、王明华质押物:公司应收账款质押3190万元
执行终本
13
(略)
1,960.07
4,654.06
保证人:(略)、吴正华、陈少萍质押物:公司应收账款质押2200万元
执行终本
14
(略)
2,087.89
2,215.92
保证人:(略)(略)、朱秀仁、林小梅、徐丽容、缪可品质押物:公司应收账款质押1650万元
执行终本
15
(略)
1,700.00
1,901.61
保证人:(略)、张宪杰、邵康崇质押物:公司应收账款质押2200万元
执行终本
16
(略)
1,406.63
177.62
保证人:(略)、邵应达、陈建设质押物:公司应收账款质押2200万元
执行终本
17
(略)
1,165.82
1,589.58
保证人:(略)、李非宇、王芸
执行终本
18
(略)
1,068.79
2,697.59
保证人:梅文华、吴爱健、梅雷
执行终本
合计
26,356.66
19,233.50


特别提示及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略)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资产实际情况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最终组包户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略)工作人员、债务人及担保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略)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略)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略)
通讯地址:(略)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略)(略)(略)监察部)
(略)1((略)纪检监察部门)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个工作日。

(略)
2024年9月5日

(略)2024年09月06日
(略)债权催收暨处置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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