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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公告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9-06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进一步规(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09月12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是经营性(略)公共环卫服务项目,即(略)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授权的管理单位:(略)
二、审批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略)、区县(含(略),下同)两级,中(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项目的行政许(略)城市管理局办理,(略)(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当(略)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跨界运输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略)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审批实施时间:2024年9月12日起,《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各审批机构将按照新的审批办理要求开展工作。9月10日起我局将对渝快政审批办理流程、内容等进行调整,相关审批申请无法正常办理。9月10日前,相关审批工作仍按原申请办理方式:(略)
四、确定服务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服务项目,业主单位:(略)
五、许可办理:中标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单位:(略)
六、告知承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略)
七、证件管理:行政许可应当妥善保管,发现服务企业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略)
八、许可延续:服务企业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延续经营协议后,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对应(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本公(略)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略)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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