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招标专区
项目专区
数据市场
营销分析
增值服务
企业服务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74号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利辛县中疃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所属地区:安徽 - 亳州 发布日期:2024-09-02
所属地区:安徽 - 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74号
(略)卫生院((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15826P
法定代表人:张海城
地址:(略)
你卫生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对(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略)
2.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未按环评批复(利环表〔2021〕13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3.2024年6月17日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的事实;
4.2024年6月17日对(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明你卫生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9个月的事实;
5.2024年6月17日对(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6.2024年6月17日对(略)卫生院分管环保的副院长曹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7.2024年6月26日对(略)护士长朱丽勤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9个月的事实;
8.2024年6月25日,(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疃所出具的证明及图版各1份,证明(略)卫生院的选址在生态保护(略)域外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略)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杨静波、孙锋、郭晓敏的身份和资格。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略)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略))告知你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卫生院未在法定期限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略))和《(略)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卫生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略)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分局开具《(略)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略)
地址:(略)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用微信:(略)
×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