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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7幢2F264室(车位)(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 - 西安 发布日期:2024-09-06
所属地区:陕西 - 西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略)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陕西(略)(车位)。
(略)层地下2层,该车库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为33.08平方米(套内面积12.7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库。(略)(略)-5-1-7-2F264~1。
评估价:(略),变卖起拍价:8.29万元,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略)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不能过户等相应法律后果。建议竞买人在竞拍前先行到当地房管部门核查本人的购买资格,拍卖成交后需携带通过资格核验的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若无故悔拍,将予以罚款等司法惩戒,请意向竞买人理性参拍。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税费负担情况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介绍,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略)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余款缴纳时间及账户信息详见变卖须知,在变卖结束后十五日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略))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变卖未成交的,(略)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本次变卖标的物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
京东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此公告在“(略)”、、“(略)”、“(略)”上发布。


(略)(略)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陕西(略)(车位)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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