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招标人:
(略)
1
(略)1套*3.
(略)满足UNR154、(EU)No.2017/1151、40CFRPART86、GB18352.6-2016、GB/T
(略)相关法规、标准及国七标准草案、欧七标准要求,进行M1、M2、N1、N2类的燃用柴油、汽油(含GDI)、CNG、LPG及相应代用燃料(例如醇类燃料)类的车辆的法规性和标定试验排放试验和研究开发中对被测车辆的尾气进行采样、分析、记录和判定。3.1常规袋采测试分析(认证)。3.2稀释排气连续模态分析。3.3燃油消耗量(碳平衡法)计算分析(包括代用燃料)。*
(略)(略)应采用先进的通讯协议,
(略)的通讯要求。*
(略)(略)设备应是全新的,功能完整、可正常运转的完整设备。*
(略)设备能在下列环境中正常进行排放试验:环境仓内温度-20~45℃;环境仓内相对湿度10~90%RH;环境仓内模拟海拔高度0~2400米。*
(略)(略)其它要求至少应满足UNR154、(EU)No.2017/1151、40CFRPART86、GB18352.6-2016中相关规定。*
(略)设备安装调试可正常运行后,
(略)都需备份一个可互换的硬盘。*
(略)设备与用户现有标定设备具有通用性,包括气体分割器、NOx效率检查、CVS流量标定、丙烷喷射标定单元、VFM流量计标定单元。*
(略)用户现有的IMPINGER
(略)中。*
(略)(略)主要由多文氏管、稀释空气过滤器、采样探头、负压风机、样气袋单元等组成,用于燃用汽油、柴油、醇、醚、LPG\CNG、混合动力等的轻型车辆的排放检测。*
(略)采用组合式临界文氏管CVS系统,4个文氏管由4、6、8、12m3/min组成,组合后的最大流量为30m3/min,文氏管流量精度优于±2%。文氏管流量的设定值与实际值应校正到标准状态下,系统设计满足UNR154、(EU)No.2017/1151、40CFRPART86、GB18352.6-2016的测试要求。*
(略)安装背景空气颗粒物收集装置,并要求背景空气中的颗粒物应与发动机排气中颗粒物能同时收集。*
(略)通过主控制单元来组织分析模块,同时通过主控
(略)。
(略)(略)状态;
(略)状态显示,帮助菜单,出错自检,误操作时返回初始状态的功能,
(略)线性检查、显示,并具有故障诊断功能。*
(略)转换器效率检测;
(略)响应时间的检测;响应系数检测;O2对THC、CO2和H2O对CO、CO2的干涉检测;NOx的熄火检查;水干扰检查;
(略)除了能按欧标进行上述的检查外,同时具备按照40CFRPART86、GB18352.6-2016法规要求自动进行分析仪的检查,检测结果记录形成报告。*
(略)所有分析仪应配置多个量程,系统配有分析仪量距气选择器,测试过程中根据气体浓度自动选择分析仪的量程和量距气。*
(略)主控计算机应具有与底盘测功机的通讯功能,
(略),
(略),能选择试验流程(含流量选择,样气袋和试验时间的选择,试验后是否清洗样袋,试验前后是否进行零气及量距气标定等)。*
(略)还具有以下数据处理及分析功能,均能在线图形显示和打印:
(略)常规袋采排放物测试分析
(略)稀释排气排放物模态测试分析
(略)在线燃油消耗量(碳平衡法)计算分析(包括代用燃料)*
(略)必须有满足中国,欧州,美国,日本及海
(略)等的燃用汽柴油,LPG/NG,混合动力,替代燃料重型汽车的试验程序。*5.5.
(略),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编辑试验工况循环,可储存并运行。*
(略)功能:显示试验循环并进行定义超差检查;采样触发控制;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编辑试验工况循环,可储存并运行。*
(略)使用环境温度-45~60℃*
(略)(略)共10路,管路长度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约30米/路。*
(略)无缝不锈钢管道:SS316L不锈钢,等级为1/4ODx0.035〞WT、BA等级抛光处理,0.25umRa。*
(略)另提供二级(初、次)调压阀备件10套。*6.1质保期为终验收合格后的24个月。在质保期内,
(略)无法工作,设备供应商应提供24小时响应服务。如果确认有部件损坏,应在5天内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另外,自招标方通知投标方开始到正常运行为止的停机时间应从保修期内扣除,即相应延长保修期。*17.1
(略)的要求而拟订的,如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并不
(略)的责任。*17.3购买设备时,不能有因为某些附件由于招标方疏于提示造成投标方没有购买从而导致不能调试合格或不满足技术要求的事情发生。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业绩等:1.资质要求:投标人可以是本次采购设备的制造商,也可以是该制造商正式授权的代理商,作为代理商参与时,须提供本次采购设备(
(略))制造商的授权书。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2套
(略)的设备供货业绩,且业绩中使用该设备的买方通过了CNAS及CMA认证。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对应的验收报告(或者验收纪要)复印件,以及买方CNAS及CMA的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若合同(验收)文件无法反映上述项目特征,需提供技术协议等其它支撑资料。(制造商只能提供制造商的业绩,代理商可以提供制造商的业绩也可以提供代理商的业绩)。3.售后要求:
(略)或授权售后服务点等机构。投标时提供相关国内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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