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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环路道路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发布日期:2024-09-08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非涉铁部分,(略)南侧保护线~(略)段)道路工程(二期)答疑澄清公告原文链接地址:(略)
(略)(非涉铁部分,(略)南侧保护线~(略)段)道路工程(二期)第0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略):GC2024(NH)WZ0138
项目名称:(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9月8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1、问:我单位:(略)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2、问: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问:(1)已经有变更证明即代表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为何还要提供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证明材料,请给出合理说明。(2)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指什么。(3)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但是实际投标过程中并不是百分百满足评分标准才能中标,这种情况如何提供证明材料。(4)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若本项目的招标代理:(略)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3、问: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不涉及报建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无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仅建设单位:(略)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4、问:本招标文件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近三年,近三年是否指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且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日期。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问:本项目对发生过项目经理:(略)
答:施工业绩要求和评分标准均符合《(略)〕等相关规定。
6、问:(1)招标公告(略)招标人:(略)
答:(1)投标人提交“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明”即可,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2)该内容依据《关于明确<(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系列政策文件狮山先行先试内容>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设置。
(3)该内容依据《关于明确<(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系列政策文件狮山先行先试内容>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设置。
7、问:(1)招标公告4.9和资信评分部分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的工程类(略)政工程业绩,(略)业绩(略)政工程业绩吗?(2)请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多个业绩,但其中项目1和项目2的施工时间是有交叉重叠的,请问这样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1)公路业绩不(略)政工程业绩。
(2)不符合要求。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8、问:4.9对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要求:(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问: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业绩项目,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发包人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做出审核同意的,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是否满足要求?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二、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公告的“4.9对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要求”第14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业绩。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业绩。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2、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资信标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情况”第46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基础上,投标人再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600万或以(略)政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本小项最高得4分】。(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基础上,投标人再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600万或以(略)政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本小项最高得4分】。(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3、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资信标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能力”第47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1、投标人承诺其有提供服务本项目的售后响应及时性承诺的能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相关承诺以及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承诺其有提供服务本项目的售后响应及时性承诺的能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相关承诺,认证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4、现就《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格式“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明”第158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经慎重、认真核查,本单位:(略)
一、本单位:(略)
二、本单位:(略)
三、本单位:(略)
四、本单位:(略)
五、本单位:(略)
六、本单位:(略)
本单位:(略)
经慎重、认真核查,本单位:(略)
一、本单位:(略)
二、本单位:(略)
三、本单位:(略)
四、本单位:(略)
五、本单位:(略)
六、本单位:(略)
七、本单位:(略)
本单位:(略)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8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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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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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略)
联系方式:(略)
2024年9月8日
202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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