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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新区虾子镇大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量)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发布日期:2024-09-09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大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量)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遵市交易〔矿〕挂字〔2024〕17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以下简称挂牌人)受(略)(略)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采取挂牌方式:(略)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略)长新大道
联系电话:(略)
二、(略)
名称:(略)
场所:(略)大楼801室
联系电话:(略)
三、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一)出让人:(略)(略)自然资源局。
(二)矿权名称:(略)
(三)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四)生产规模:最终由竞得人按出让年限和资源储量相匹配原则在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
(五)地理位置:贵州省(略),面积:0.1488km2,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XY拐点XY
(略)
(略)
开采标高:+911~+785m面积:0.1488平方公里
(六)拟出让年限:10年。
(七)其他基本情况:该宗挂牌出让采矿权位于(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面积约0.148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911~+785m)米,开采方式:(略)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
四、出让收益
(一)出让价格:挂牌起始价为892.34万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892.34万元。
(二)增价幅度:5万元及5万元的整数倍。
五、竞买保证金
(一)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1.竞买保证金缴纳。该矿业权竞买保证金为200万元,由竞买人自行选择缴纳现金或开具银行保函。
(1)缴纳现金。竞买人根据出让公告的约定,(略)账户(户名:(略);账号:(略)(略);开户银行:(略)支行,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
(2)开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内容应载有受益人名称:(略)
2.竞买保证金退还
(1)未竞得人:以现金方式:(略)
(2)竞得人:竞得人须在成交后按时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按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出让收益,(略),经新(略)自然资源局确认后,(略)办理退还手续;以银行保函方式:(略)
(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竞买人在采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以现金方式:(略)
1.提交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的;
2.在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否认报价的;
3.竞买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六、竞买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二)未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三)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略)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七、出让方式:(略)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31日
地点:(略)
八、获取:(略)
获取:(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③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2.竞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打印);3.竞买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网上下载打印);4.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上传);5.资金实力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
九、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出价最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以增价方式:(略)
(三)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五)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六)挂牌期限届满,(略)(略)上限时竞价程序,有愿意继续竞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有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无竞买人参加或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报价期间的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七)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略)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2.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3.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4.(略)上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申请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仔细阅读挂牌公告及竞买须知,并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相关情(略)块周边的相关情况,谨慎投资。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挂牌出让公告及其他文件没有异议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出让人仅对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程序性备案。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出让采矿权的地质资源储量报告可能会与实际有出入,出让人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建议竞买人先行实地考察核实,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同意认可该资源量。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可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
(三)该采矿权前期工作费用(储量核实及价值评估)共计11.98万元,不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在该矿权出让成功后由竞得人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略)
(四)采矿权按现状挂牌出让,出让人只(略)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出让。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涉(略)范围内的原采矿权剩余储量及资产、土地、道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竞得人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竞得人不得进行建设和开采作业;出让人不承担因无法使用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须依法办理涉及的土地、林地、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手续后,采矿权人方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六)竞得人需自行解决完善矿山水、电、路等配套设施,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内土地、坟墓、(略)等因开采活动需要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等由竞得人自行协调搬迁补偿,所需资金由竞得人负责。
(七)竞得人在向政务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时,除需提供相关要件清单外,还需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递交基金提取承诺书,并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基金,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的,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
(八)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将纳入出让合同中管理。
(九)竞得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权,如发生违反矿产、土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若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前期勘查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并且应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十)根据省、市“富矿精开”相关要求,为避免出现“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现象,竞得人须在1年内启动实质性建设,2年内正式投入生产。对未履行的矿业权人,除不可抗力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外,出让人有权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相关要求将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一)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十二)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或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责令矿业权人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1.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2.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城镇规划、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要求,无法正常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
3.因政策原因导致该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禁止(略)域重叠,无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4.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略)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
5.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三)竞得人的其它义务
1.因采矿活动对安全距离范围内造成影响的,竞得人应按照国家相应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2.(略)、其他基础设施或生活设施损毁的,应及时进行修缮以保障当地村民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3.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十四)采矿权实施合同管理,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实施开采建设的,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采矿权到期,矿权人如提出延续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办理延续手续;采矿权到期矿权人未提出矿权延续申请、因矿权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矿权延续未获批准,矿权人必须无条件关闭,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五)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新增资源量)为原采矿权注销后扩界,涉及原采矿权剩余储量及资产。原采矿权剩余储量及投入资产(包含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原采矿权剩余储量261.63万吨及长期待摊费用),经第三方评估价值为5058.17万元。出让人仅对原采矿权剩余储量及投入资产价值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出让人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原有投入补偿最终金额由竞得人与原采矿权人自行协商议定。竞买人在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前需对出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充分了解。非原采矿权人竞得后,须与原采矿权人自行协商原有投入补偿事宜,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出让人和挂牌人不承担因协商不成而无法开采的一切法律责任。若竞得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不成致使不能按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此次挂牌无效,(略)自然资源局重新组织挂牌,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竞得人一年内不允许再参(略)境内矿业权出让事宜。
(十六)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在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
(十七)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略)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竞得人需履行原矿山相关法定义务,出让人和挂牌人不承担因协商不成而无法开采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八)该矿权是原采矿权注销后扩界新增资源量出让,涉及原有矿权人资产投入费用。若采矿权由非原采矿权人竞得,竞得人与原矿权人自行协商转让补偿事宜。由原矿权人向新(略)自然资源局出具竞得人已按照公告约定事项履行了原矿权投入补偿的说明,竞得人凭补偿说明到新(略)自然资源局签订新的矿权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期协商补偿事项的,严格按照失信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十一、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略)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在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略)(略)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在有异议的,(略)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二、其他内容
(一)出让人和挂牌人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略)站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略)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竞得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略)(略)自然资源局提交签订出让合同的申请,并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履行原矿权投入补偿的说明(非原矿权人竞得情况下提供)等资料。出让人需在竞得人完整提供前述资料并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告知税务部门开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通知竞得人缴款。
(三)竞得人应按照税务部门开具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进行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四)竞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持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略)《新设采矿权登记要件清单》等有关规定,备齐资料向相应政务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不予退还。
(五)如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竞买资格或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买资格,(略)将按程序和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本公告在(略)(略)(略)站、(略)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略)
2024年9月9日


文件预览:出让公告.pdf新(略)大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量)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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