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龙洞堡支行
(略)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7日15时40分
(略)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召开本次会议前,经管理人申请
(略)人民法院给予申报债权的2名债权人临时表决权。已申报债权的2名债权人均参加了本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故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人,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计3,625,818.45元,实到有表决权债权人2人,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3,625,818.45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债权人可通过非现场方式:
(略)
表决情况:同意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00%。
2、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按照《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报告》中的方案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自行向股东提起诉讼。
表决结果:同意方案二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00%。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
(略)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管理人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9日
附件南明洪伟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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